实务中应按下列方式来处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争议:
1、双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管辖,但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违法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协商不成的,一般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外,还应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案件的制定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以法定管辖为准,以裁定管辖为补充和变通。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依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破产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则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即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也适用于级别管辖: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把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各国立法不一。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规定由低级别法院管辖,如德国规定破产案件以初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另一种是规定破产案件由高级别法院管辖,如英国规定破产案件由高等法院的衡平法庭审理。 我国立法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没有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在以往破产实践中,一些特别重大的破产案件曾由高级法院管辖,如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了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有必要修正以往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的一些做法。首先,破产案件原则上应由低级别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不宜管辖破产案件。因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难免发生大量的财产争议纠纷,而这些实体权利纠纷适用普通审理程序,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 如由高级别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则大量债务人财产纠纷案件二审上诉于最高法院,势必影响其制定司法政策、指导审判的主要功能。其次,以核准登记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参照标准确定破产案件的管辖并不合理。在何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数量、债权债务多少,即不能反映案件审理的难易、繁简程度。 破产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确定管辖权,而非机械地按工商登记级别确定管辖。企业的破产案件主要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对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的破产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各个部门有自己所管辖的事务并且把自己所管辖的事务处理好,我们这个社会才能正常运行。由于破产清算案件较为复杂和繁琐,有时低级别的破产管理机构不能妥善处理的破产案件要交付上一级破产管理机构来处理,所以输。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注意】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一)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②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③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①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②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无须证明企业资不抵债,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
(3)申请类型: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2.债务人申请
(1)申请类型: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2)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清算责任人申请
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法律确定:
(1)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责任人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其清算责任人可以是①董事,或②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③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织的清算组。
(3)在合伙企业的场合,其清算责任人包括:①全体合伙人,或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③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注意】①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②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③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出资人申请
【关联法条】《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适用前提:债权人提起的破产清算程序中。
(2)提出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3)提出主体: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4)提出程序: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撤回
1.申请的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2.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申请的,诉讼时效中断仅及于申请人的请求权债务人申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申请人在当时已有的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权。
(三)破产申请的驳回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
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