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包括: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了解相关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的另一方当事人,而行政向对方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以外的所有当事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方即为行政相对人。但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出现第三人时,行政相对方就不只包括行政相对人,还包括第三人。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自然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有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履行、并与行政主体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的各种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即个人和组织以行政相对人身份出现时所具有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不同于个人和组织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能赋予其“行政相对人”称谓。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和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别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接受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政法学中则谓之“行政相对人”。再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又称“行政相对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 诉讼 。《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
(一)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听证的权利;
4.了解情况的权利;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现为: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和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相对方的概念及分类
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方作如下分类:
1.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
2.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3.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
(一)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听证的权利; 4.了解情况的权利;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