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构成 非法拘禁罪 的行为有哪些?概括起来 非法拘禁 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那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定呢?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一、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有哪些(一)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 逮捕 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区划、包围了的处所。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二)关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逮捕、 绑架 、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笔者认为,从纯客观行为意义上来讲,绑架仍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例如,为索取 债务 而捆绑 债务人 的,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二、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定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 刑法 的有关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 。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 罪名 ,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上文内容就是对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有哪些,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定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生活中,有些行为人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后,才了解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但是因为 法律知识 不足,根据不知道怎样为自己进行辩护。如果您现在的情况与此类似,可以向专业 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法律意见,了解辩护技巧。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还要特别注意拘禁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的成立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对于只拘禁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犯非法拘禁罪,就会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单人单案,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7日;如果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0日。
非法拘禁罪 立案 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 非法拘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 伤残 、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 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