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同学校园贷属于诈骗,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校园贷从理论上讲是不合法的。非法“校园贷款”涉嫌诈骗、敲诈等。不法放贷者通常欺骗学生签订虚假的贷款单或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会大大虚增,并伪造资金银行的“流向”。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诈骗罪论处。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不法贷款人会采取各种方式收回债务。如果贷款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或发布借款人手中的私人照片或视频作为威胁收钱。可能涉嫌敲诈。
校园贷诈骗的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省和各省不同)或者情节严重者,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社会从来都不需要只有学问但是办事却没有脑子的这种人的,在学生的教育问题上也不能只关注于当事人的学科成绩了,现在发现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在个人思想品德和心理等方面都非常不健康。有很多学生通过所谓的校园贷,可能自己 欠款 就达到了几万元,从中也给这些诈骗犯提供了可乘之机。那么,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是什么?一、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是什么?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2000-4000,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2、3万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二、在网贷平台上骗贷案成立标准1、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 法律意义上的网贷平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两大类。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借贷的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属于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网络借贷平台。这两类贷款平台的性质完全不同。在P2P网贷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贷款的是平台上的个体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本质上仍是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操作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业务。因此,当有人骗贷时,面对性质截然不同的网贷平台,会导致不同的 罪名 认定。
2、其他形式的网贷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众称为网贷平台的平台。第一是银行类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办的贷款业务平台第二是典当行等通过互联网营业的相关放款的类金融业务的平台第三是一些名义上为个体网络借贷,但实际上做着“资金池”等非法金融业务的平台。这第三类平台,往往会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这些网贷平台虽然未在法律 法规 上有明确认定,但是也通常会被人们笼统地称为网贷平台。在这些网贷平台上,也可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贷款诈骗或欺诈行为。
3、因骗贷情节不同,可能会认定为不同犯罪。 可能会认定为 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 合同诈骗罪 、 高利转贷罪 等不同罪名。骗取网贷平台贷款,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区分的要点,大体上有两个:
一是被骗的是否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话,达到量刑要求,会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不是金融机构的话,一般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一个网贷平台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直接决定了定什么罪这一问题。二是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有的话,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没有,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骗贷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主观动机。如何判断这一主观动机,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4、即使达不到犯罪,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其他处罚。 也不是所有的骗贷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骗贷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的,也可能会受 行政处罚 。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其实也是结合着我国 刑法 当中对 诈骗罪 的量刑来决定的,校园贷诈骗罪数额达到了3万元以上的话,导致该学生,杀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的话,量刑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总而言之,跟诈骗犯诈骗的数额和给受害者造成的影响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
被骗校园贷的,借贷资金属于非法资金,受害者可以不归还,但是应当上缴。犯罪分子构成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校园贷诈骗常见形式都有哪些类型 ( 一 )、不良贷 主要指那些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给学生带来恶意贷款的平台。 案例分析:不良校园贷往往存在费率不明、贷款门槛低、审核不严、不文明的催收手段、风险难控、易将风险转嫁给家庭、校园 代理 人无资质等风险问题,应加以识别。 安全提示:要坚决抵制使用“不良校园贷”,不轻易使用校园贷,对于一些临时性资金需求应向家人或学院进行求助。 ( 二 )、 高利贷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在24%-36%系灰色地带。若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36%,则定为高利贷,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以月息“0.99%”为噱头的校园贷分期易造成“低息”假象,加上平台服务费,成为超过年利率24%的超高利息!若缴纳滞纳金,超过36%变为非法高利贷。 安全提示:了解高利贷的评判标准,注意详细了解利率、还款期限、逾期后果等信息,全面评估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坚决抵制高息贷或高利贷平台,误入陷阱时要及时报警。 ( 三 )、多头贷 主要指因从多个校园贷平台进行贷款,形成一种“以贷还债”式的多头贷。 案例分析:“多头贷”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校园贷平台是否正规,更在于从多个校园贷平台进行贷款将直接导致的还款压力问题。 安全提示:要高度警惕因“多头贷”极易产生的巨额还款压力问题,大学生在加强抵制“不良校园贷”的同时,尽量从多个相对正规的贷款平台(如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等)进行借款。 ( 四 )、传销贷 主要指不法分子借助校园贷款平台招募大学生作为校园代理并要求发展学生下线进行逐级敛财。 案例分析:判断传销的三个标准:是否需要上交会费是否让发展下线是否进行逐级提成。案例中涉案学生既是受害者又是作案人,多数学生是在并不知情和利益驱使下被不法分子利用。 安全提示:了解传销诈骗的三个判断标准,也要对各类以“校园贷款”名义进行的有关兼职代理保持警惕,谨防落入传销组织。 ( 五 )、刷单贷 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求职心理,以贷款购物刷单获取佣金名义进行的新型诈骗。 案例分析:帮“刷单”买手机返佣金,手机实际使用方拒不分期付款,此种诈骗与以往刷单兼职诈骗如出一辙。 安全提示:要高度警惕典型“贷款购物”刷单兼职骗局,求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信誉高的单位,谨防“好心人”主动介绍工作行为。 ( 六 )、裸条贷 主要指不法债主通过要挟借贷者以裸照或不雅视频作为贷款 抵押 证据 的行为。 案例分析:“裸条贷”往往给借贷者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致使借贷人不堪其扰而采取极端做法。 安全提示:一旦陷入裸条陷阱,要主动报告自己的借贷信息,并及时进行报警。 ( 七 )、培训贷 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培训贷”实为“校园贷” 的新变种,专门坑骗涉世未深的大学生。 案例分析:此类校园贷诈骗实为诈骗分子通过虚假宣传方式诱骗学生参加贷款缴费。 安全提示:要树立正确消费观和金钱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涉及校园贷款的项目时三思,并及时向学院或家人进行求助。 主要有以上7种形式。这类案件的受害者作为学生,对社会上的一些事和人还没有较强的辩解能力,容易在多重的诱惑下被相关的利益所诱导,对学生的今后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国的相关监管部门还要不断的加强对这类案件的预防工作。
校园贷能够一步步发展到今天的这种地步,很明显已经超出了当初很多人的预期的。因为在校的学生可能在消费的时候根本就不考虑自己实际的消费能力,校园是四面八方的学生都会有的,可能自己的舍友是家庭条件特别好的,为了能够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所以就申请了校园贷。有很多学生根本就可能不了解校园贷信息诈骗的方式有哪些?一、校园贷信息诈骗的方式有哪些?一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 抵押 、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 保证金 ”等费用,收到学生支付款项后即将其“拉黑”不再联系。 一种是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夸大培训效果,与学生签订声称能提高综合技能的 培训合同 ,并与贷款公司勾结,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从中诈骗学生。 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要求学生提供照片、视频、 身份证 和家属电话号码等作为贷款抵押和担保,一旦学生无法如期还款,便以此威胁,勒索钱财。
二、校园网贷的五个坑1、实际为校园信用卡的延续。 实际上,现在汹涌的校园小额贷款,不过是多年前被叫停的校园信用卡的延续。那时候,各大银行滥发信用卡,也看上了学生这个群体,最终被叫停。校园贷款看似方便快捷,无抵押,分期还款压力小,有的网贷平台甚至宣传校园贷款不收利息,这似乎是给了大学生群体极大的优惠。大学生没有什么信用资本,也缺乏可靠的收入来源,属于借贷的高风险群体,但大学生看似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却又紧密地依附于学校与家庭。“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除非是真的学籍也不要了,不想毕业了,否则人是非常好找到的。而一旦贷款公司威胁他们毕不了业,或者通过学校这个渠道去闹,这些学生便不得不就范了。在学生自己无力还款的时候,家庭就成了实际兜底者。虽然这些贷款是放给学生,但实际上学生的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成为了贷款的实际还款人。
2、低息贷款“利滚利”违法。 网贷平台往往会以低分期利率吸引学生,但实际上这些小额贷款很多都远超目前银行信用卡分期利率。而且一旦逾期偿还 欠款 ,需要支付的 违约金 费率也相当高,且按日计算。这些违约金和利息,比借款本金还多,有些网贷平台甚至不允许提前还款,形成事实上的 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了法律支持的最高民间借贷利率为年利率24%。一些网贷平台的 贷款利率 远超这个利率,显然不被法律所保护。此外,畸高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也是网贷平台的重要牟利手段, 合同法 中规定违约金的目的首先是补偿被违约方的损失,其次才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在校园借贷中,逾期还款给被违约方造成的损失有限,在已经收取了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再收取高额违约金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不仅如此,部分网贷平台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押金和服务费。在签订 贷款申请 时,这些费用甚至在借款时就从所借款项中扣除,导致实际借到的钱与 欠条 所写金额不符。然而网贷平台经常要求大学生按照与实际不符的金额出具欠条并计算利息,在逾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将利息也一并写入欠条,实现利滚利。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利滚利后支付的总借款额,也不得超过在最初借款本金基础上加上年利率24%的利息,即不得以利滚利的手段变相进行高利贷。
3、缺乏审查导致骗贷风险。 大多校园网贷平台对学生贷款的手续要求十分简单,只需要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并填写相应个人学籍信息就可以快速拿到钱,大部分手续甚至完全在线上操作,部分网贷平台需要上传一段本人手持证件声明贷款的视频即可。由此可见,如果校园贷款中没有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核实,这就容易产生骗贷风险。同时,一些学生的个人信息被冒用,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 债务 ,对受害的学生和家长而言都是一场无妄之灾。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利用校园高利贷骗取学生的财物、保证金,或利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骗领信用卡等。
4、催债公司威胁恐吓涉嫌侵权。 比起催还信用卡的银行而言,各种网贷公司手段“狠辣”,在学生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下,雇佣催债公司去索要欠款,不少催债公司去学校闹事,威胁学生家长,甚至采取打恐吓电话、暴力、拘禁、跟踪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讨债,搅得学生不得安生。如果有 证据 证明催债公司存在电话骚扰、侮辱、恐吓、暴力等行为,则该催债公司已经构成民事侵权,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 ,受到刑事追究。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也规定,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校园贷款看中超前消费和创业需求。 走进很多大学校园,大大小小网贷平台的广告宣传单随处可见,这些平台看中的是尚不成熟的大学生对资金的需求.大学生满足旺盛的消费需求,尤其热爱电子产品,追求时髦等,他们也许不能一下子把一部苹果手机的钱给结清,但是每个月用自己的生活费还款问题不大。大学生也满足创业需求,大学生创业是非常热门的事情,有的公司就号称是要支持大学生创业,响应相关政策和潮流。在校园里,不少大学生因为父母提供的生活费有限,不可能从 银行贷款 ,这些校园贷款对于刚刚实现独立生活,还没有形成成熟消费观念的大学生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诱惑。 目前来看,校园贷信息诈骗的方式主要是包括以没有抵押等这些方法去诱骗学生贷款的,但实际上同时要求学生交一部分的保证金,可是把保证金交了以后自己就被拉黑了,再有就是要求学生提供照片,身份证等这些信息作为担保,学生没办法还款的情况下,这些个人信息就会被非法兜售,甚至以此威胁。
校园贷诈骗形式有:
1、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
2、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
3、要求学生提供照片、视频、身份证和家属电话号码等作为贷款抵押和担保等,诱导学生进行贷款,实施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郭小青是山东某高校大一的学生,除了完成学业外,她还参加了一些校内社团。2016年10月,郭小青认识了学生会网络部的师哥闫方,两人互相加了QQ好友。2016年11月中旬,闫方忽然在QQ上联系郭小青,并请她帮忙:“最近我代理了一个App,但是没有人帮忙做业务,能否帮我刷单?”虽平时接触不多,但碍于情面,郭小青没有多问,答应了闫方。
第二天下午,郭小青在约定的地点找到了闫方,与闫方同时出现的,还有大三师哥李恒川,以及两名校外男子初伟杰和孙韶庆。寒暄之后,初伟杰和孙韶庆向郭小青要了身份证、银行卡、学信网信息等个人资料,两人“分工负责”,一人负责登记造册,一人负责将信息录入贷款平台。其间,初伟杰让郭小青录制一段视频,大意是“根据条款,本人自愿贷款1.5万元,如果还款日还不上……”
这时,郭小青才明白过来,闫方代理的是一个贷款App。但关于贷款性质、贷款数额、偿还程序等,闫方却解释得模棱两可。郭小青怕出问题,但闫方和李恒川一直在旁保证,“这个没有关系,就是走个程序”“我只是做一个App刷单的业务,完事后,就在后台将你的数据删掉,不会留下任何记录”“都是关系不错的同学,不愿帮个忙吗?”碍于同学情面,郭小青还是完成了贷款流程。
第二天一早,郭小青的银行卡里就收到了一笔1.2万元的贷款。没多久,闫方的电话就打了过来,让她把这笔钱转给他。钱转给闫方后,郭小青认为,等闫方还了贷款删了数据,这事就结束了。
可是,事情并没有像郭小青预料的那样简单。2017年3月,父母收到贷款公司的催款电话,连忙联系郭小青询问情况,郭小青这才慌了神,给闫方好心帮忙,却把自己陷于了“欠债不还”的境地。郭小青急忙联系闫方,在电话里,闫方把责任推给了李恒川。
郭小青一再坚持见面协调,等见到面,发现找两人讨说法的,不止自己一人。商量无果后,郭小青和另外19名受骗同学决定一起报警。
这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4月1日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校园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后,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校园贷”审查逮捕案件。
4月24日,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李恒川、闫方、初伟杰、孙韶庆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其中李恒川系主犯、多次作案、连续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至今未退赃,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初伟杰、孙韶庆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无其他重大作案嫌疑和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闫方在侦查阶段已被取保候审)。
目前,此案正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生活方式也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对于互联网所给我们带来的影响是翻天覆地的,但是他也会给我们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比如说会出现一些网络诈骗的现象,相信大家在网上也是看到了校园贷诈骗现象新套路的这件事情。所以很多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就是骗子层出不穷的套路都有哪些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就可以了解到。比如说他会让我们在网上买一个东西,绑定银行卡,或者是说让我们贷款没有利息的这种套路,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
1 网上买东西绑定银行卡
我们都知道,其实现在对于很多学生而言,因为自己的生活费都是由父母给的,所以很多时候他们就会觉得父母给的生活费仅仅不够自己花费,所以他们就会在手机上面做一些网贷之类的,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校园贷。而且现在校园贷的这种诈骗现象也是越来越多了,如果不提高自己警惕性的话,就会很容易上当受骗。对于骗子层出不穷的那些套路,比如说他会让我们在网上买一个东西,然后就让我们绑定银行卡,买的时候我们可以不用付钱之间就可以使用里面的那个金额,但是后面这个钱是需要还的,但是它也是有一定的利息。
2 网贷不用还利息的套路
我们都知道了,其实很多校园贷他都说刚开始的时候是没有利息的,或者是说利息非常的低,但是当我们已经带完这个款的时候,我们的利息就会不断的往上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利滚利了。
所以在我看来,我觉得对于这种网贷的现象,我们也应该要提高自己的警惕性。
“校园贷”诈骗
【诈骗手段】诈骗分子谎称是某网贷平台工作人员,声称大学生在网站上注册过校园贷账号,并曾借贷,如不配合操作就要影响个人征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信息贷的钱款打到骗子账户上,从而上当受骗。
【警方提醒】大学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遇经济困难,建议主动联系家长或老师,切莫轻信不良网贷的虚假宣传。
补助金、助学金诈骗
【诈骗手段】诈骗分子冒充教育局或学校工作人员,假借补发助学金、发放奖学金等名义,诱使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或在网银上按其操作,转走被害人卡内现金。
【警方提醒】接到此类电话后,应第一时间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老师进行核实,不要擅自进行转账操作,以免受骗。
冒充熟人诈骗
【诈骗手段】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受害人社交账号,向同学、老师、家长编造交纳“培训报名费”等理由,诱骗受害人转账。
【警方提醒】面对亲朋好友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急需用钱的情况,一定要通过电话或当面核实。
兼职刷单诈骗
【诈骗手段】诈骗分子以高薪诱惑学生,让学生在网上帮忙刷单,谎称一天可赚300元。需学生先行垫付资金刷单,过后会退款并返利。当完成刷单,对方就会将其拉黑。
【警方提醒】“刷信誉”是协助商家不诚信的行为,涉嫌违法,应坚决拒绝参加,牢记刷单就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