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卖出2张银行卡,如果只是对行为违法不知情的,仍然有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犯本罪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卖2张银行卡如果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卖2张银行卡判多久
1、卖2张银行卡如果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银行卡丢了怎么办
银行卡丢了,用户应及时挂失,用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挂失银行卡:
1、柜台挂失;
2、登录网上银行挂失;
3、客服电话挂失。
买卖银行卡,属违法犯罪行为。基本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量刑是多久,需要考虑主观因素和案件实际情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明确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卖卡不知情,不会判刑。卖卡的行为首先就是违法的。如果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条件就会被立案。如果确实没有参与到诈骗当中的话,对于诈骗部分的刑事责任就不用承担。主要看是否参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生活中,银行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其作用相信大家也都知道,办理起来也非常的方面,没有什么门槛,到银行出示身份证很快就能办理,那么对于银行卡,如果办完后卖给别人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呢,今天就说说这个问题。
对于银行卡,虽然自己有所有权,但是原则上是不能够买卖的,如果卖了的话,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这个到了犯罪分子手里,把这个银行卡作为犯罪的工具的话,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了,为什么说有可能呢,那是因为,银行卡即使用于犯罪的工具,也并非以为这原持卡人就犯罪了,还要看具体的情节,卖卡的时候是否知道对方是用来犯罪的,还有就是这个卡是否使用,也就是是否有金钱的来往,如果这些都具备了,是构成刑事犯罪的,最常见的罪名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可能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但是确实有这个罪名,对于这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是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也就是说是可能会坐牢的,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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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当前的这种乱想,他主要针对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这个罪名增设后,就不构成相对应罪名的帮助犯或者共犯了,直接单独成罪了,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做详细讲解。
2020年10月12日,廖某在李某的介绍下办理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一张,以每张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后李某将该卡交由陈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廖某获利2000元。经查询被告人廖某的两张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共计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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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在张某介绍下,办理一张中国移动手机卡,一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建设银行卡,并将手机卡绑定在其两张银行卡上,将两套银行卡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经查询被告人陈某提供给他人的两张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共计400余万元。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彭某提供给陈某一张工商银行卡。经查询该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共计为2180774.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李某、陈某、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李某、陈某、彭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1.银行个人开卡业务申请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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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李某、陈某、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对四名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李某、陈某、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四名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为保护国家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结合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最终判决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彭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具体的定罪量刑,最重要的参考因素是金额,也就是说,如果这个银行卡用于犯罪了,金额越大,判得越重,这点大家要注意,自己的银行卡,到了别人手里,怎么用是不受自己控制的,到底流水有多少金额,这个自己无从得知,也就意味着自己迷迷糊糊都可能坐牢,所以说,这种钱挣不得,想赚钱还是要踏踏实实的才行。
卖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判多久这个是视具体的情况来定;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的,是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已自检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已自检以下罚金已自检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已自检刑,并已自检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已自检一)明知是已自检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已自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已自检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银行卡进行倒卖的行为完全违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也会导致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一般在判决时也会按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对于违法者不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还要承担起相应的罚金,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已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