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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成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30 07:22:40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成自首的情形有:罪行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极深的;

3、人身危险性极大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成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4、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有哪些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是指以下情况: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尚不构成犯罪,是指交通事故未达到以下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可处元罚款,记12分,并处15天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有哪些

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 驾驶证被吊销 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 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 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有哪些情形

一、 肇事逃逸后自首 的认定有哪些情形 (一)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四)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 立案 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 交通事故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故意杀人罪 或者 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 三、哪些情况下不构成逃逸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者将会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或刑事责任。 实践中,交管部门除了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 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在交通肇事之后逃逸又 自首 的,其实同时存在了从重处罚的情节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实际并不能直接将这些情况直接抵消掉。往往都是在根据实际肇事情节确定了量刑幅度之后,先是根据“逃逸”情节从重处罚,之后再结合“自首”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 后投案自首的认定: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不构成犯罪的怎样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

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

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一观点,原因有二:其一,这种说法回避了导致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的争论其二,也表明了即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行为的相对独立性。

交通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不服责任认定时的救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其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处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现场调查、取证。

其次是检验、鉴定,即对涉案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速度、痕迹、物品甚至是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在该阶段出于鉴定需要,一般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鉴定报告出具后5日。

最后,根据上述证据及相应鉴定报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且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成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对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不服时,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相应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

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诉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交通事故属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对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辖权。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简言之,造成财产损失时,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时,其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司法实践中需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应证明。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参见2007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住院天数

(4)医疗费,据实结算

(5)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还应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流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和对第三人的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几乎必然涉及,这里简单进行介绍:

发生事故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索赔,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没有除外责任的、合理的费用,均应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只区分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形,而不计责任大小或者比例。

即:只要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了投保人负有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般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其它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事故受害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无接触事故算肇事逃逸吗

无接触交通事故不一定算逃逸,只能说有肇事逃逸的可能。若驾驶员的行为属于以下的情形,那么不管接触不接触都是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还算逃逸吗?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还算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后,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如下: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者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三、那些情况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成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任何的事故当事人都不能在不处理事故的情形下就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否则一旦被认定为是肇事逃逸,那么逃逸的驾驶员将会受到诸如驾驶证被吊销、需要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等的处罚。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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