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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1-14 18:01:57

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被缉拿归案时,都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需要进行量刑处罚。而我国法律规定,立功是会减轻处罚的,那么怎样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服刑期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醉学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服刑期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服刑期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立功有哪些条件

1、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2、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3、效果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三、立功减刑的起始

减刑是以受刑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为前提的。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同时,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个提高思想认识表现在具体行动上的过程。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后马上减刑,而应当有一个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起始时间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刑期如何计算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刑法第45条规定,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期限多少年

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若行为人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必然会根据其所犯之罪的量刑标准,同时结合其具体的犯罪情节、数额等等方面,对其判刑处罚。而其中有可能被判 管制 、 拘役 ,也有可能是被判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甚至是 死刑 。当然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能对犯罪分子单处 罚金 的。 其中有期徒刑是属于人身刑当中的一种,同时也是介于拘役和无期徒刑之间的一种 刑罚 。大部分的犯罪,其实最终都是对罪犯判处的有期徒刑。而既然是有期徒刑,必然刑期也就有一定的限制,而不会说一辈子坐牢。 根据我国《 刑法 》中的有关规定来看,对于有期徒刑的刑期,其实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在对单罪进行处罚的时候, 一般有期徒刑的刑期就是在6个月到15年之间,也就是说法官对罪犯进行单罪处罚的时候,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话则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刑期,而最高刑期则也不能超过15年。 另外,要是在判刑之前罪犯就已经先行被 羁押 的话,那么先行羁押一日可以实际折抵刑期一日,这样看来对于最低的刑期,实际罪犯服刑的时间可能就会低于6个月时间。

2、有些时候可能需要对罪犯进行 数罪并罚 , 此时若判处了有期徒刑,那么也就需要对有期徒刑的刑期合并执行。这个时候,若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刑期相加超过了35年的话,那么此时最后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是不能超过25年的。但要是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刑期并没有超过35年的话,则最终作出的有期徒刑刑期最高不得超过20年。 结合上文的介绍,我们也能知道,在数罪并罚的时候,其实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是有可能超过15年的。而考虑到先行羁押可以折抵刑期的规定,实际罪犯被判有期徒刑,最低的服刑时间可能也会低于6个月。

3、就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讲, 在监狱服刑期间若表现良好,遵守监狱管理规定,那么也是可以被 减刑 。而 无期徒刑减刑 自然也就是减为有期徒刑。另外, 死缓 犯也是有可能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这种情况下,对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规定有有点不同。 (1)要是罪犯服刑期间,认真悔改或者认定具有 立功 表现的话,则通常情形减刑为有期徒刑之后,具体的刑期就在18年-20年之间。 (2)但要是罪犯服刑期间,认真改造自己,在有悔改情况的同时还有立功表现的话,则此时减刑的幅度就会大一些。对应的有期徒刑期限就介于13年-18年之间。 因而,对无期徒刑罪犯和死缓犯减刑,最终减刑为有期徒刑之后,实际的刑期也还是不一样的。

什么是量刑格? 一个量刑格要怎么判刑?两个量刑格又怎么判?

在适用刑罚、刑期的时候,每一个刑种都有一个量刑幅度,我们将这个量刑幅度分成最高格、最低格和高低之间的标准格,这就是刑罚中的量刑格

至于怎么判。

比如说抢劫,一个量刑格是3~5,一个是10年以上。法律判定就会依照这两个量刑格来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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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抢劫的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判刑标准的规定:一般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和实判相差多少

关于量刑和审判相差多少的这个问题需要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以后才能计算出来,法定量刑标准和实际判刑标准之所以有差别,是因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刑的限额以内,要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犯罪事实等这些因素,裁定最终的判刑标准。

法律分析:关于量刑和审判相差多少的这个问题需要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以后才能计算出来,法定量刑标准和实际判刑标准之所以有差别,是因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刑的限额以内,要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犯罪事实等这些因素,裁定最终的判刑标准。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和实判的区别主要有:

1.适用机关不同。量刑是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进行考量,而实判是指经量刑后作出的判决,两者是属于判刑的不同阶段。

2.法律适用不同。具体的犯罪事实认定还需要根据量刑建设来处理。

3.判处结果不同。实判需要在量刑的结果上结合实际来认定。

另外,先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是不是犯罪、是主犯还是从犯等,调查审理,这就是定罪,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和其他表现进行量刑。量刑指导意见是法院系统内部针对刑事案件的一个指导性意见,具体量刑时是作为参考用的,真的量刑时还是需要法官依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形来确定合理的刑期,最终判决的刑期是量刑的结果。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向法院提出的建议,最终怎么判刑还是法院根据实际案情而定的,这时候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委托律师辩护,争取判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国家规定的判刑年限有哪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服刑期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三)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扩展资料

我国的刑罚种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通过上述的两种分类,主要可以概述如下:

1、 在上述第一种分类方式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其中驱逐出境是针对在我国的外国人的。

2、 在上述第二种分类方式中,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驱逐出境生命刑指死刑。

上述的分类是立足于不同的基础进行的,其中各自的涵义并不会因为处于不同的分类而有差异,对于其中每一种刑罚种类,法律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每种刑罚种类都有清晰的界定,每种刑罚种类都有各自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因此,在适用时要严格分清楚,不能混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服刑期间,都需要服从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其目的是要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司法警察依法监管服刑人员,根据服刑人员改造的需要,依法组织服刑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服刑人员还必须接受思想,文化,技术等教育。从法律规定就能够看出来,每天服刑人员大概都需要做什么。而且《监狱法》专门制定了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行为规范,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

(一)接受认罪悔罪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等等,前面说了刑罚的目的是惩戒犯罪和改造犯罪结合的,因此首先对服刑人员必须要接受教育,这里的教育就包括各方面的教育,当然还包括政治教育、爱国教育等等。

(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通过劳动来改造自己,这点也是为了以后刑满释放后能够很好的融入社会,注意是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都是必须要劳动的,如果是老弱病残的可以不劳动。这些都是属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性化处理是不需要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服刑人员禁止的活动

(一)禁止私藏现金以及刀具等等违禁物品。这类是坚决禁止的,有钱那可能导致权钱交易,有刀具那监狱再犯罪或者出逃,当然是会被禁止的。

(二)不能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或者传递钱物。一般每个月都是可以申请一次家属探视的,这个时候可以带一些非违禁品,被监狱许可的物品可以留下,而私自与外界人员传递财物,那可能被认定是为逃避监禁做准备。

(三)会见亲属或者其它人的,也不能传递信件、现金等等物品。

(四)服刑人员是不能进行偷窃、赌博的、打架斗殴、自伤自残等等,监狱再犯罪的,那会加重处罚,重新审理新的犯罪,然后合并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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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犯罪量刑问题

1、从宽处理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4、分案处理的原则,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5、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规定: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如果判刑了,要坐牢的日期是怎么算的?是从拘留所的日期算起吗?

从判决之日起计算,之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进行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案例:

监视居住就在家里咋还折抵刑期

本报讯(何赟/通讯员西鲁东)“被告人到底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是被普通监视居住?”近日,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在审查一起贩卖毒品案的判决材料时,对其中“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情况产生质疑。经进一步核实,检察官查明真相,及时纠正了判决中的刑期折抵错误。

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布嫫因贩卖毒品,在宁蒗县民族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4小包。

据杨布嫫交代,她曾将毒品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吸毒人员苏某和杨某。因杨布嫫被抓获时正在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孩子,公安机关当天对她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地点就在杨布嫫家中。

今年5月13日,监视居住期满后,杨布嫫被执行逮捕。该案经宁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2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杨布嫫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书将杨布嫫被监视居住的六个月折抵了三个月刑期。

此案判决书被送至宁蒗县检察院后,该院公诉科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判决存在刑期折抵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杨布嫫虽然被监视居住,但执行地点就在其家中,并不属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因此,对其监视居住的六个月不应折抵刑期。该院遂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将发现的问题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阐述。随后,法院以《刑事裁定书》的方式对刑期折抵错误进行了纠正。

据了解,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宁蒗县检察院公诉科对每起案件均实行“三书会审、三级审查”,即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对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进行逐层审查,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今年以来,该院公诉科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5件,其中提出抗诉3件,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抗诉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监视居住就在家里咋还折抵刑期

服刑期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怎样处理?

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法律分析】

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考核指标的压力,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认为在查实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有初步证据证实该犯罪事实是被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时,就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所以,对发现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下,有的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关于逮捕构成三要件的规定,此类罪犯已经被羁押在看管场所之内,已无社会危害性可言,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仍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服刑期间发现新罪漏罪的情况一般都会以先并后减进行判决。对于同时发现新罪漏罪的情况还需要综合进行判决。在进行判决时,当事人是否处于服刑期间也是罪行的判决标准。需要满足新罪的犯案标准三要件才能够重新进行并罪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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