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变成定期如果具备下列情形则属于挪用公款:
1、实施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4、客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等挪用公款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将单位存款从活期变成定期不算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将公款存定期是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则构成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存活期还是定期和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没有必然联系。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就算挪用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挪用公款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据此规定,只要挪用公款存入银行就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有无营利收入或营利收入多少,并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要件。
1、需要到银行柜台确认下,一般发生这样错误的几率是很小的;
2、如果真的是弄错了日期,可以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处理的;
3、如果真的不急用钱,晚取钱两天也是可以的。多一点宽容,退一步也是很好的处理方式。
1、如果定期存款已经到期了,那么用户可以申请修改定期存款的年限;
2、如果定期存款还没有到期,那么是无法直接修改定期存款的年限的,但是用户可以提前进行支取,支取钱款以后,再把支取的钱款转存成定期,重新设置存款年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前支取的钱款会依据支取当天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不一定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首先,你朋友把其中的一部分转存为定期存款,要看这个事情是否是通过申请或者村里负责人同意,然后定期存款的利息方面是你朋友留着了还是其他用途
但是,你朋友的这个数额不算很大,而且没有造成其他后果,算不上刑事犯罪,处罚的话估计顶多是个行政处罚,
再有,不是没被上面发现或者检查到吗。
事情应该不大
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 挪用公款罪 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要把握以下几点 其次,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编辑本段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你们那村委会的钱还是村委自己管理吗,我们这已经是全部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村委会自己只留一点备用金。这个村集体的钱,如果想存定期,一定要手续正规,要不一不小心就是挪用公款了,你要知道,每个村子都是有几波势力的,更何况像你们这样随随便便就有一千多万存款的村子,盯的人更多。建议一是和银行协商,看能不能弄个协议利率,再就是直接存单位定期,单位也是可以存定期的。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则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挪用公款存银行活期与定期对定罪没有影响,但量刑时会有考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可以看出构成挪用公款的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再者,从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来看,加之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那些钱是村里存到他的账户里的,改为定期村里也是知道的,且利息都归村里,他没有取出自己使用,也没有获利,没有犯罪的意思。这只能是村里的做法不符合规矩,跟你的朋友没有关系),这不能算是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