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结束后再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是不属于累犯的。因为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而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没有执行的刑罚不能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缓刑期内犯罪不构成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 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所以不构成累犯。
不算。 累犯 分为 一般累犯 和特别累犯,根据《 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 ,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因此,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前罪刑罚必须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后罪方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判处 缓刑 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不能构成累犯。
一、 缓刑 期满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 累犯 ?据法律规定, 刑法 中的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因此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被 假释 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罪的构成累犯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 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拓展知识缓刑期满后,发现 犯罪嫌疑人 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应对其缓刑期间的犯罪,单独 立案侦查 ,追究其刑事责任。 缓刑考验期 结束后,已经宣告不执行刑罚的,不再进行并罚,没有宣告不执行刑罚的,则要进行并罚。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缓刑本身就是对特殊最烦的一种特殊的照顾,当然这种找古存在着考察期。对于在考察期内又犯新罪的罪犯,法律规定是要从严处置的。缓刑的机会是来之不易的,既然能够争取到这样的一个机会,就千万不要在让自己犯新的错误,以后就不可能争取到这样的机会了。
不算。 累犯 是要前罪的 刑罚 已经执行完毕,而 缓刑 期满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存在执行期满的问题,所以缓刑期满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 刑法 》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是: 缓刑考验期 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不构成。成立累犯的条件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后罪。而缓刑,如果缓刑期满没有出现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没有执行原判的刑罚,就不具备成立累犯的前提条件(即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因而,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