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刑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除了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被决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3、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在二年期满后依法予以减刑等。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死刑缓刑,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2、【法律依据】
3、《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狱中表现良好)决定。死缓则是在量刑的时候就与立即执行的死刑区分开来。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归属于死刑的执行制度。一般来说,死刑者基本上没有立即执行的,大多数都给予了缓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死刑缓刑也就是很多人所听过的死缓,死缓并不同意死刑。死缓是指对一些应当判处死刑,但是不用力必须立即执行到,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时候,死缓执行,然后进行劳动改造。适用于死缓的条件,一是罪该处死,这就表明死缓的对象所犯的罪行是非常严重的;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作出区分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的一个原则界限,主要是靠判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被判处死缓之后缓刑的期间就有进行劳动改造,而且在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表现,两年期满之后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一些重大的立功表现,等二年期满之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比较恶劣的情况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之后可以立即执行死刑;那么如果是故意犯罪,但是并未执行死刑公判死刑的期限执行,的期间也不会重新计算,并且需要报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其实这也就表明词法作为一种非常严厉的刑罚制度,并没有非常确定的结果,但是他的结果就只有两种可能性,也就是因为这两年之后要么被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要么就直接是执行死刑了。对于被判死缓的对象也是一样符合最该处死,以及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两个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个人所犯的罪行是个死刑,但是并不是需要立即处以死刑的罪行。
人民法院会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的具体情况而定是否进行死缓,死缓也是国家对犯罪人员的惩罚制度之一,同时也是比较有人性化的还给了罪犯中心改过的机会。相比较细节来说,死缓的处罚还是稍微轻一点的,还有些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最终也还可能会被减刑了。
1、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2、缓刑:也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3、不是五年。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缓刑的考验期必须是原判刑期之上。判三年缓刑四年倒是可以的。判三年的“三年”是指刑罚的刑期长短;缓刑四年的“四年”是指考验期。说直白点,判缓刑的,该犯罪分子不需要进监狱,直接出来回到社会,然后老老实实地遵守缓刑的相关规定。只要这四年不犯事。那原来的三年刑罚就不再执行。
4、死缓的相关的法条是刑法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一条。具体如下: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缓刑的具体法条是刑法第七十二条到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罪该处死;
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判死刑缓二年在监狱里,除了服刑外,还要参加适当的劳动改造。自己可以学习各方面的知识或技能,表现好的还能作为监狱内的教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指的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行为人在罪当处死但又不必立即执行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