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错误是属于既遂的一种表现形式的。具体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的误差,使得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攻击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误击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定符合,就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概述
我国刑法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的处理没有大的分歧,通说认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刑法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时,成立过失犯罪,与其所预见的事实的未遂犯,形成想象数罪,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关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何处却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认为,打击错误是在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一种错误,由于行为发生偏差,使本欲发生在此客体上的侵害结果转移到彼客体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本欲侵害的客体构成犯罪未遂,对非欲侵害的客体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但由于是一个行为,因而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只依据本欲侵害客体的犯罪未遂论处。
第二种观点
认为,行为人对预期的侵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对实际侵害结果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具有间接故意的,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对二者应合并论罪。
第三种观点
认为,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上的数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
第四种观点
认为,打击错误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行为人应就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否则会轻纵犯罪分子。
首先,在以上观点中,认为打击错误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行为人应就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的第四种观点不可取,因为行为人的故意心理并没有因其行为的偏差而从预期的对象发生转移,这种无视行为人主观的心里事实,而让其对实害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带有浓厚的客观归罪的色彩。
另外三种观点在行为人对预期的犯罪成立未遂的认识是一致的,所区别的是,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就其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时成立过失犯罪,在不存在主观过错时则是意外事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击错误不仅可以成立过失犯罪,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依据刑法的规定,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态度,换言之,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反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这显然与打击错误的定义相悖,故打击错误不可能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发生。另外,打击错误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数罪而非实质数罪,故主张对两个罪名合并论处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上的数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此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基本一致,但却忽略了打击错误也可在意外事件的情形下发生。因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关于此种观点的和理性,有学者分析道,首先,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打击错误的场合,由于行为偏差,实际侵害对象与行为人主观上本欲侵害的对象完全不一致,对实际侵害结果,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其发生,而且也没有放任其发生,故不可能有犯罪故意,当然不会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其次,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在打击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对其预期的危害结果而言,是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只是由于行为失误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得犯罪结果未能发生,所以,行为人对预期的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司法考试相关考题】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答案:B
解析: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论处。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一)法定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是指在发生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既可成立犯罪既遂。
(二)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是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上完全一致。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构成要件故意。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1.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都定故意犯罪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对于共同正犯范围内的行为,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其他正犯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指正犯出现认识错误,导致其实现的事实和共犯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不一致。处理原则:正犯因认识错误产生的法律效果,共犯也要承担。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正犯定故意犯罪既遂,共犯也定故意犯罪既遂。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教唆犯、帮助犯对于正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行为要负责,但是对于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3.处理原则
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无论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都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原理同上,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和帮助犯的认识错误原理一致,结论一致,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共犯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罪质,故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应当在有责的违法范围内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教唆者教唆轻罪,实行者实行重罪教唆者教唆重罪,实行者实行轻罪。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有重合,则在重合范围内(轻罪)成立共同犯罪。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没有重合,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从属说)。
犯罪是一个有阶段、有步骤的过程,大致分为犯罪预备、犯罪着手、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阶段。
我天天做梦把我的仇人弄死,每天晚上都做梦,做不同的梦,他每天不同的死法,这啥也不叫,顶多叫做不道德。当我想清楚了,去菜市场买了一把40米长的大砍刀准备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把他串成串串,这时候叫做犯罪预备阶段,我已经是不仅仅在头脑中YY思考了,已经付诸行动了。而犯罪着手,一般采取对法益有严重的威胁之说。我是个正常人,但是拿着40米的刀子在路上走,路人应该也会觉得害怕,容易被举报,个人觉得,当离仇人很近的时候应该就属于着手了吧。犯罪既遂,就是我一刀砍上去,把他砍死了,或者砍伤了,大概达到了我主观上想要造成的后果;而未遂呢,就是他跑得很快,我没有砍到。犯罪中止,是我拿着刀逼着他脖子,准备动手了,想起他家里啥也没有还欠了一屁股债,杀了他他家人怎么活,真是挺可怜的,饶了他的狗命吧,把刀大喊一声折成两半扔在地上,转身走了。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呢,都是建立在犯罪的实行行为中的,而不是其他阶段过程之中。对象错误,针对的是着手时行为。我开枪瞄准,我意味我瞄准的是张三,但其实是李四。而打击错误,针对的是着手后行为,我开枪瞄准张三,子弹飞出去之后,刮了个龙卷风,风把子弹吹跑了,打到了李四。个人总结如下:对象错误,一般是主观上的自己的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一般是客观上的,主观上的认识和行为已经完毕,剩下的交给了客观与运气。
举个例子说吧,要不太抽象,甲拿枪向乙射击,打偏了,将乙旁边的丙打死了,就说这个吧。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的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既遂。甲对乙肯定是直接故意,对于丙,因为甲意识到可能会打偏,打中丙,对于丙的死亡不是甲追求的结果,而是放任结果发生,应该是间接故意。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没有故意。
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一般有三个人在场,对象错误的时候一般只有两个人,打击错误是指,你要打甲,甲就在你面前,但是甲旁边还有个乙,你的准头不够,想打甲,却打中了甲旁边的乙,
对象错误是,你想打的人是甲,那你面前的人其实是乙,你误把乙当做甲给打了。
通俗的讲对象错误就是打错人了,打击错误就是打偏了。
在对象打击错误下,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二者结论是一样的。而只有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才区分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区别。
D这个案例属于打错人了,是对象错误,所以二者结论是一样的,都是故杀既遂。如果这道题题干变成,丁欲杀仇人,由于枪法不准,把站在仇人旁边的生父杀了,就是打击错误了,D就错误了。
所以你在做这类题的时候,要先区分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再区分具体符合和法定符合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