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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不作为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3-01-30 09:47:35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不作为违法吗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公安机关不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违法吗

公安机关不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违法。公安机关不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作为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投诉举报。

公安民警办案不公违反什么法律?

公安民警办案不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认定表现一般存在于拒绝履行司法职能、不及时或者不答复公司的行政请求、拖延办理相关事项等,在发现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后,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诉来解决相关争议。所谓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事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履行该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如果警察不负责任怎么办

公安机关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要求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如果构成渎职,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警察法》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不作为违法吗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安局不负责任,但不构成渎职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要求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如果构成渎职,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警察法》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安局一直不抓人我可以曝光媒体不

如果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涉嫌犯罪,而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其行为违法。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

媒体不能干扰公安机关办案。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例

“行政不作为”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往往会伤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篇1:

2007年7月5日晚被袁有斌、游国宏、吴雄兵、谢月娥等一伙当地黑势力绑架,经多次报警,被告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城分局接警后到达现场,但没有制止和解救,致原告被非法拘禁长达四天。在原告被非法拘禁期间,2007年7月7日下午,袁有斌、游国宏、吴雄兵、谢月娥等一伙人冲到共青城玉光制衣厂欲实施哄抢,厂领导和职工多次向被告报警寻求保护。被告接警后有六、七名干警到达现场,但没有制止和保护,导致原告机器设备等财产被洗劫一空。2007年7月10日,被告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城分局以“侵占”这一莫须有的罪名对原告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因此,要求被告:

一、赔偿直接财产损失4379850元(制衣厂被抢后财产损失费用原告受伤后,由于被告采取强制措施未及时治疗,造成损失部分费用。)

二、赔偿原告之父因其刑事拘留后受到刺激造成伤残的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520000元

三、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篇2:

2011年3月初,内蒙古赤峰市某旗县的王某某找到唐凤媛律师,说1995年一个外村的与王某同龄的女孩刘某某考学没有蒙古族身份(少数民族身份有加分待遇),要借用一下我的户口,王某某的母亲考虑与中间人的近邻关系,却不开情面,就将王某某的户口本页子借了出去。过了三天就还回来了,家人也就没注意。等到2007年6月份,王某某在辽宁沈阳打工回当地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发现户籍已经被注销,而存在另一个身份证号与王某某一致、住址一致、只是照片不同的一个女人身份信息。

为此,王某某及家人多次找当地公安部门要求给予解决,当地公安很快给她恢复了户口,并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她回到辽宁打工地办理银行卡时,银行查证发现网络上的照片仍然是那个女子的,因此银行不给办理银行卡。这几年她都是借用姐姐的身份信息办理业务,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外出住宿也生怕招来麻烦。又多次找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大库信息在自治区公安厅,自己无能为力等理由,让当事人自己去找。当事人自己多次联系公安厅,也只是让等待。无奈之下,想以法律途径解决。

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篇3:

2006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伟洲路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伯阳路农行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

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机于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三次拨打“110”电话报警,“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梁某于4时24分20秒(时长79秒)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时23分35秒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

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伟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3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苏福堂、吴利强、佟彬赔偿刘伟洲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等。

但是由于被告人苏福堂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吴利强、佟彬服刑前靠父母养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终结执行。

于是,被害人刘伟洲的近亲属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五人在2009年1月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篇4:

2004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报案称:原告经营的公司与格能达公司有业务来往,因格能达公司向其开具空头支票,且公司正在将主要资产转移和隐匿,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已逃匿或遣散,涉嫌票据诈骗,要求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当日,被告受理了原告的报警,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且对相关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之后,被告认为所掌握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格能达公司负责人蔡祖力等人有票据诈骗的主观故意,故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4年11月4日,原告以被告接到报案后却未立即审查立案、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为由,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4年12月22日,被告作出《确认决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申请。另查明,2005年3月31日,被告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以合同诈骗为案由立案侦查。但被告未有将《立案决定书》向原告送达。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属行政不作为,并直接造成其经济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认为,本案的行政争议焦点是:

1、被告是否实施了《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2、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是否成立3、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于2004年7月9日受理了原告的刑事举报后,已依法展开侦查工作,对相关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并于2005年3月31日作出《立案决定书》,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被告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其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被告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原告诉称被告未将是否立案的决定通知原告和怠于行使职责,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设定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应通知控告人的有关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限,故被告的执法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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