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有:主体要件是现役军人;客体要件是国家的兵役制度;主观要件是故意的心态;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主体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有: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构成逃离部队罪的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职人员故意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所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军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兵役义务,不得私自逃离部队,否则,便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与否,是是否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3)主体一般为现役军人,但是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有逃避继续服兵役的目的。根据条例第6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罪体
行为 逃离部.队罪的行为是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这里的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国防法、兵役法及其他涉及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擅自离开部.队或者逾期拒不归队。根据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2、罪责
逃离部.队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逃离部.队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4)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兵役制度;
2、客观表现为违反兵役法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成为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有逃避继续服兵役的目的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必须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
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鉴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因此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战时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直接依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它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行为人逃离部.队的主观目的有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摆脱军营紧张艰苦的生活,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目的未达到而以逃离部.队的方式来发.泄不满,有的是受到批.评、对得分不满而以逃离部.队相对抗有的是为达到经商赚.钱或寻求腐化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其侵害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显而易见的。
1、罪体
行为 逃离部.队罪的行为是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这里的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国防法、兵役法及其他涉及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擅自离开部.队或者逾期拒不归队。根据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2、罪责
逃离部.队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逃离部.队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4)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