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法律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不适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怀孕的妇女,还有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分析】
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控制能力、辨认能力以及责任能力均较弱;不能真正控制自己行为,也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所以决定对其不适用死刑。从人道主义关怀的角度的思考,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是,孩子是无辜的,对孕妇处以死刑必然会牵连无辜的孩子。对审判中的孕妇处以死刑,是法治社会中不敢想象的。这种不信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也有务实的一面。一方面超过75岁的老人体力较弱,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相对于年轻体健的人本就危害性较小。其次,年纪超过75周岁,已达我国平均寿命,如果对其判处死刑,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和复核程序之后,少则两三年,多则四五年,真的没有对其执行死刑的必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下列人员不适用 死刑 : 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刑法 》第五条 刑罚 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如果罪犯的犯罪情节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那原则上都是应当作出死刑处罚的。不过由于法律中规定了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范围,如果罪犯在这个范围内的话,那就是不能对其作出死刑处罚,就连死缓都是不能判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不适用死刑 的人包括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现行立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控制能力、辨认能力以及责任能力均较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不适用死刑的主体包括: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