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一般是不得调解的,但对于行政案件相关的赔偿、补偿责任的案件是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不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赔偿或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法律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诉讼可以调解结案吗:可以。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已经确立了调解的基本制度,即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调解,这给行政诉讼的调解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行政案件的调解,也可以借鉴上述案件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时机。原则上判决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均可进行,特别是在证据交换或庭审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往往一目了然。此时适时调解,原、被告双方抵触情绪较小,容易促其和解。(二)适用调解的案件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如行政裁决案件,法院应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不能忽视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参加到诉讼中来,以保证第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三)在涉及到民事方面的调解时,要把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有机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查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为调解打好基础。(四)将调解确定为法定的结案方式。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笔录或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结案,如果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行政调解书”。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处罚可以通过调解进行解决,行政诉讼原则上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或者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比如行政处罚案件,法院可以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对处罚幅度进行调解,法院可以调解方式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行政处罚可以通过调解进行解决。 行政诉讼原则上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或者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比如 行政处罚案件 ,法院可以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对处罚幅度进行调解,法院可以调解方式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行政赔偿诉讼是能调解的。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调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因如下:
1.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有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要不合法,要不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2.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
一、调解制度的解析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是基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与民事诉讼不同。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
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依法予以变更。也就是说,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没有“商量”的余地,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行政诉讼有关调解的基本原则。所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有以下两种可以适用调解的例外情况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
2、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因此可以调解。文中提到的案件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例外情况,所以当地法院对此案以庭外调解的方式结案,显然是错误的。
但是,就目前中国的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来看,除了上述两种可调解的行政案件外,还存在着使用调解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众多案例。这就使得行政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形成了理论和实践的严重脱离,影响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四、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