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想在刑期过半后申请假释的,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一般可以折抵刑期。《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是包括在看守所的日子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管是被判处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在判决前被羁押的时间(包括在看守所的时间)都可以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也就是说,在判决前被羁押的时间在判决是被视为刑罚执行时间的,所以,刑期执行过半是包括罪犯在判决前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期过半”起始时间的计算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1.一审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决,再审对判决进行了改判。对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也即“刑期过半”的起始时间,以一审裁判生效的时间计算还是以再审裁判生效的时间计算?笔者认为,如以再审裁判生效的时间计算“刑期过半”的起始时间,则忽略了该服刑人已执行的刑期,有悖于公平、公正。应该以一审裁判生效的时间计算“刑期过半”的起始时间,刑期以再审刑期计算。
2.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在看守所的时间可以算在一半时间里面的。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刑法》规定: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按照上述规定在看守所的时间当然是一起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