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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的折抵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30 14:02:09

假释考验期的折抵标准为:如果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则其以及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不应予折抵刑期。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的折抵标准是什么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的折抵标准是什么

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折抵标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此款“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是指从罪犯假释之日起算的剩余刑期,还是指从撤销罪犯假释之日起算的剩余刑期、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大多把从假释之日起算的剩余刑期作为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不予折抵刑期。理论界也大多认为,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与自由刑本身性质不同、不能折抵刑期。但也有人认为,假释仍是在执行刑罚,罪犯的假释考验期应予折抵刑期。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遵守规定的实质内容看,其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遵守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它仅是对罪犯某些行为予以规范,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等,罪犯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严格限制,实体权利未被剥夺,根本不同于自由刑。缓刑罪犯被撤销缓刑的,其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因假释和缓刑罪犯在考验期限内遵守的规定毫无差异,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所以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也不应予以折抵刑期。

假释考验期是否折算刑期

假释考验期是不折算刑期的。根据《刑法》对刑期折抵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假释考验期的折抵标准是什么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何计算假释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在假释考试验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关于假释也是有考验期的,一般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而要是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则规定为10年。在假释考验期内,根据假释犯的具体表现,就可以确定之后要怎么来处理。如果遵守相关规定,也没有再次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的话,那么假释考验期限届满之后,那么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之后司法机关也会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能抵刑期

假释考验期间本身就是刑期,不存在折抵的问题。假释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间就是未满的刑期。

假释考验期的折抵标准是什么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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