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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发布时间:2023-01-30 14:14:51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哪些情形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二十九条

哪些情形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哪些情形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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