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山的,应这样处罚:行为人放火烧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放火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放火烧山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员重伤甚至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杀人、毁坏他人财物等,把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定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相应犯罪,而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构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较重的放火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烧山造成的损失比较大,可能构成失火罪没有超过2公顷也就是30亩,属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分析】
不是故意放火烧山,属于过失犯罪,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烧山造成的损失比较大,可能构成失火罪没有超过2公顷也就是30亩,属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烧山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因过失放火导致烧山造成的损失比较大,则可能已经构成了失火罪。因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火灾,导致过火普通林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特殊用途林、防护林十公顷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过火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不满五十公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依据情节轻重判刑。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规定。其中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与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本款规定的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的处刑。与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刑是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本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本款规定,对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过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上述过失行为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款的规定,由于过失行为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烧山按失火罪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如果烧的面积比较小,损失也比较小,可以和山主协商赔偿事宜,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如果烧山的面积很大,损失也很大,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属于后者,建议向当地公安报案,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烧山构成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