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这样辨别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会构成诈骗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行为手段、犯罪对象的不同,前罪和后两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罪和后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是特殊主体;后两罪为一般主体。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行为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后两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或骗取。如果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则不能定盗窃罪或诈骗罪。第三,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财物;而后两罪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限制。
2.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要注意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否利用了持有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都是财产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盗窃、诈骗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但是,如果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保管、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产,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这类财产,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包括利用职务上持有本单位财产的便利和其他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诈骗罪之实施与职务无关。
(4)职务侵占罪的方法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诈骗罪分别只能是窃取和骗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职务侵占罪 与 诈骗罪 的区别有: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两种罪名没有重叠,没有法条适用上的问题。但是在个别案件中,就涉及到准确定性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圣安德鲁斯(郑州)高尔夫俱乐部物管部主管,王某某可以在不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从仓库领取物管部需要的小件物品。2012年9月17日、10月3日,王某某以修建简易房为名,在仓库管理员处登记后,从仓库里领取九块铜板,之后叫来物管部员工被告人冉某某与其一同变卖。冉某某明知道九块铜板是从公司仓库领取,仍与王某某共同将九块铜板切割后,以72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九块铜板共价值15651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司退赔了7块未经加工成型的铜板。2012年10月8日,王某某、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在处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从公司仓库中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物管部主管,其有经手公司财物的权力,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们的意见是第二种。理由如下:
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
1.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其中,主管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其次,本案中,第一,王某某虚构建简易房事实领取物品,该行为若不考虑其他因素,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无不当。第二,王某某的身份系公司物管部主管,其职责是负责公司水电及维修,其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第三,李玲叶证明王某某只有领取小件物品的权力,领取大件物品需经领导签字,而其领取的物品属于大件,其无权力领取。王芳证明王某某是物管部主管,负责公司维修,他能用到的东西都可以到仓库领取。二人的证言证明了王某某具有到公司仓库领取物品的权力这一事实。即使其领取的物品是大件,且未经领导批准,但该领取物品的行为与其职务之间有明显关系,故王某某领取物品的行为是一种职务活动,其骗取物品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另外,职务侵占犯罪的手段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本单位财物。本案中王某某身为物管部主管,以建设简易房的名义骗取本单位财物,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本单位财物的一种手段。综上,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本单位财物,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