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犯抢劫罪的行为人,一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因为 抢劫罪 属于行为犯,因此在故意实施 抢劫 行为的时候,其实一般都是会以抢劫罪来定罪处罚的,此时不会考虑到实际的数额、情节。但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也就是说本身之前并不属于抢劫犯罪,但因为有特殊的情况,因而发生了转变就可以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有哪些呢? 一、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所谓转化型抢劫罪,根据我国《 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 盗窃 、诈骗、 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同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抢劫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转化型抢劫行为应以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的原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施重大恶性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由于受 刑事责任年龄 的限制不能构成犯罪。因此,该类主体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没有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转化型抢劫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多属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从对青少年矫正与改造的角度来看,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3、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在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时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可以根据牵连犯的理论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定罪,即根据结果行为吸收实施行为的办法来定罪,而不能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能够转化为抢劫罪的主要是三个 罪名 ,包括 盗窃罪 、 诈骗罪 以及抢夺罪,但此时要发生转变,就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而这就是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内容。一般要求行为人在实施了上述犯罪的时候,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那么才会转化构成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的三种情形:
1、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2、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3、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类型有盗窃、诈骗、抢夺等。
【法律分析】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客观要件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其转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暴力”的理解。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杀人、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对“当场”的理解。 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到被人发现实施抓捕中间没有明显的停止。如果行为人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发现,在事后、在其他地点行为人被发现而对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从作案到被发现其中间有明显的间隔,已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单独断判,其构成什么罪以什么罪定罪处罚。而与先前的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已没有关系,故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
一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前已经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此时的转化实际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二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前,行为人已经取得财物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就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前,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只成立转化型抢劫的未遂。因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眼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夺取了公私财产,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故不能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的行为来区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三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罪既遂,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就认为符合转化的前提条件。如行为人盗窃时,只盗窃了200元,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即盗窃数额没有得到较大数额这个标准。但如果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就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四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并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如前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与后使用的暴力的行为如构成后行为也构成犯罪,则按数罪并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所谓转化犯,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买血罪、强迫买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333条第2款);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有偿提供或者向贩毒分子提供,第355条);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高法司法解释,两种情形发生转化)。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只有当行为人既未取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损害,即犯罪没有得逞,才构成抢劫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达到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即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现了抢劫公私财物的目的。那么,抢劫罪的未遂就是抢劫公私财物的目的没有实现,未得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的,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该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提供了法律依据。
应当肯定的是,作为财产型犯罪,转化型抢劫同一般性抢劫一样,都属于抢劫的范畴,一般性抢劫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也应该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那种认为转化型抢劫不管是否劫取到财物,是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只要实现了转化就是既遂的观点,既无谓的加重了行为人的刑罚,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对转化型抢劫行为性质的认定,并未规定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应当看转化型抢劫这一行为实行之后的结果。
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性抢劫性质相同,都属于抢劫的范畴,它们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都应当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行为人在转化型抢劫中是否成功取得财物,是否对他人人身进行侵害以及侵害是构成轻微伤亦或轻伤以上,不论是何种表现形式,依照“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标准,来认定转化型抢劫的既遂与未遂,能够体现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确保对行为人准确定性,恰当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