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这样判断防卫人对入户抢劫行为防卫过当: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侵害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可分两种可能:
一是正当防卫,指在与入室抢劫的歹徒搏斗过程中把歹徒杀死,属正当防卫的不负法律责任;二是事后防卫或防卫过当,指在歹徒丧失继续侵害的情况下,仍把歹徒致死,如歹徒三个打不过你一个,趴在地求饶时,或歹徒倒在地你再补上一刀,将其打死,或歹徒落荒而逃而你仍追上去结束他们生命,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突破。但是,形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意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我们认为这三种情况,都可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第二种情况,属于典型的事先防卫,也就是不法尚未开始,也未形成紧迫危害就施以防卫行为。事先防卫致人死亡,是要刑事责任的,属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就要看主人当时拿刀对付歹徒时有没有把歹徒杀死的动机。
这两种情况,三歹徒死亡,人证只有事主一个人,但留下来现场,上面有很多的痕迹物证来证实当时的情况,现场还原分析,马上就知道真相。举个例吧,就从死者伤口来分析,是一个致命伤还是多个致命伤,创口形态如何,等等,一下子就可以推出当时的情况。
入室抢劫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从法理上说,对于入户抢劫的处罚不能称为从重处罚,而是刑法基于入户抢劫情节的严重性,对这种情节规定了更重的处罚.因此只能说是重罚。而从重处罚指的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罪犯相对更高更长的刑期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至于入户抢劫能不能从轻处罚,当然可以,只要有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比如说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可以或者应当能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对入户抢劫进行防卫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属正当防卫,防卫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
刑法规定,对正在抢劫(不区分情节)的犯罪分子实施正当防卫,致其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要注意法条中说的是正在实施的抢劫。“正在实施”!!!!
这里存在防卫时间的问题。如果抢劫犯已被制服,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对其实施“防卫”的话则属于故意犯罪而不是正当防卫,故意犯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补充:“在搏斗时候生死攸关,已经杀红眼了,虽说匪徒已经无反抗能力,但一时错手将其打死了”。
如果是明确匪徒已经是丧失了反抗能力(如投降、被打趴下、被打晕)的时候仍然对其实施“防卫”则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的,需要付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所以你最好还是请个好律师吧
算,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队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他人有入室抢劫行为且如你所述抢劫行为正在进行,你当场把他干了,且从刑法第20条第3款抢劫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求采纳
属于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事情轻重判定。
防卫过度是你的防卫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和底线。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是也得看实际情况的严重性而定,毕竟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就是法律不会因为你私人原因有所改变。
防卫过当概念、特征及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
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关于枪支问题:家里有枪,如果不是经过公安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错手杀掉入室抢劫的抢劫犯,应当是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一般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最终可能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需要公安局确认。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