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证据取证方式主要包括:
1、直接将对网络犯罪案件有证明意义的文字内容打印在纸张上;
2、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
3、拍照、摄像;
4、查封、扣押;
5、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案件涉及领域繁多、覆盖面广。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审查时要把好三类证据关。
1、审查证据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所证明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抽样检测作出的结论是否制作了抽样笔录、能否排除其他因素干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
2、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认定非法经营“伪基站”设备,要从涉案物品是否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等证明、是否属于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具有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功能等方面出具鉴定意见。
3、审查物证、鉴定意见与言词证据的结合点,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涉案物品是否与在押物品具有相同的外观、性质、功能,是否从同一渠道取得等。
刑事案件中除了物证以外,还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果没有物证,但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话,一样可以用来定罪。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他们会受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必须要收集足够的证据后才可以举报。最好是匿名举报,对举报人安全,而且效果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指出: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非法经营罪 的定性根据 非法经营 的对象不同而不同,一般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 证据 也是根据经营对象不同而不同的,比如非法经营香烟,则需要证明其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证还有其存在销售香烟的行为证据(包括非法经营者售卖时出具的单据凭证)。 《 刑法 》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