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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刑事案件起诉期限

发布时间:2023-01-14 18:06:16

我国刑事案件在进行起诉过程当中,一定要了解我国的一些期限限制,对于我国的犯罪案件,在进行追诉过程的时候,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接下来醉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直诉刑事案件起诉期限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直诉刑事案件起诉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对不起诉决定的,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一)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除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被代理人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提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 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之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直诉刑事案件起诉期限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肯定要根据他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解决,而且他在进行审查的时候,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醉学网网站专业律师。

直诉案件程序有多少天

直诉的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也是两个月,案情不是特别复杂的话,最迟不会超过三个月就能出具审理结果的。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期限有多久

直接起诉的期限为六个月;不服复议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不动产案件在二十年内提起诉讼;其它案件的起诉期限为五年。

一、刑事案件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一般的刑事案件起诉期是一个月,重大的、复杂的、特殊的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直诉刑事案件起诉期限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

(2)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4)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诉之日起称为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物质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起诉期限是按照刑事案件的定刑时间和轻重所决定的,每个刑事案件定刑的轻重也就决定了起诉的期限,有时间长的也有时间短的,都是不一样的。如果超过了起诉的一个期限,法律也就不在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起诉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在20日。对于普通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常见的审理期限应当在3到6个月。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如果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法院还可以延长它的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直诉刑事案件起诉期限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解析:

一、收案立案审查(7日)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 收到起诉书 (状)或者 执行申请书 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而这个立案审查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审限之内的。 二、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五)因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 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现法院向我们表示由于案件复杂而无法在审限内作出判决,因此建议我们以“调查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情况,而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另行 委托辩护人 、审查控方延期审理建议等情况所需要的时间往往在十天以上,长的甚至可达数月,因此保守估计各类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时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四、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八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 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已经提起公诉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而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的时间不仅不计算在审限之内,而且还会中断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案件在控方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之后,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换言之,如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利用”上述审理阶段进行补充侦查的规定,可以在原审理期限的基础上多得八个月的审理期限((1+3)*2=8)。 综上所述,如果不考虑“特殊因素”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极端延长,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时,自收到起诉书到作出最终的判决,其间可以有十七个月(6+3+8=17)以上的审理期限。换言之,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在接到起诉书之后的十七个月之后才作出一审判决,而且这十七个月还是保守估算而得,法院事实上拥有的审理期限往往会更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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