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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发布时间:2023-01-30 19:38:17

刑事案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刑事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管辖异议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吗?

   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立法阙如,这已经实际地产生了一定的弊端,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上,虽然《刑事诉讼法》专设了“管辖”一章,但只是规定了不同机关的“职能管辖”,上下级法院的“级别管辖”,不同地区的“地域管辖”,以及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变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内容,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管辖时的“异议”制度只字未提。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法中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提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管辖 权异议条件提出 管辖权异议 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 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 管辖 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 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 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 管辖权 的主张。通常情况下,农民 律师 代理 被告当事人应诉时应考虑管辖权异议问题。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 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 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 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 (3) 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 一审 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 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 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笔者最近办理一件刑事 自诉案件 ,部,故由上级法院 指定管辖 。现被告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而现行法律无被告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据此,有意见认为被告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答复被告人又有不同见解,有人主张参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裁定驳回,人主张用书面或口头决定答复。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据此,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也是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处理的重要措施。下级人民法院接受指定管辖以后,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 证据 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结合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分析,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判时,就案件来源宣布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该案件指定本院管辖的指定,讲明法律依据。如被告人有异议,在宣告判决时,可告知被告人就不服案件管辖问题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通常 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 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对于提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法院是没有干涉的权利的,并且当事人必须作为提出异议的主体,这种案件的状态需要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过的案件,但是却没有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理,那么就相当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法院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法院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根据二十七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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