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检察院提交新证据的,如果是补充侦查之后提交的新证据,重新递交人民法院,则审限重新开始计算,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偿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可以交给律师帮忙进行提交等,可以保留,在二审的时候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开庭审理期间,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 申请重新评估或调查。 在一审中,当事人一旦提出申请,往往会导致案件休庭,进而影响审判的集中度。 因此,法院需要审查申请的明确性和必要性。
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如果民事案件开庭后,发现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确有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转为刑事案件。
申请民事转为刑事的被告犯罪行为应是与本案审理有关的,与本案审理无关的犯罪行为不能申请转为刑事案件。
例一,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本息20万元,被告提交证人和还款收据证明已经还款,庭审质证时原告发现被告提交的还款收据原件是伪造的,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伪造证据行为已构成犯罪,可以申请法院转为刑事,法院可以中止案件审理转为刑事。
例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本息20万元,原告与被告在庭外因为其它纠纷事宜发生肢体冲突受轻伤,开庭审理时原告提交轻伤鉴定报告申请法庭转为刑事,法院认为原告受情伤与本案审理没有关系,可以依法驳回原告申请。哈尔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时,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伪造证据申请转为刑事,法官认为不符合民事转为刑事条件,原告因此投诉到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最后被告主动还款了事。
如果案件转为刑事的结果对原告利益没什么实际影响的,原告可以综合考虑个人利益决定申请转为刑事与否。如果被告有履行能力的,原告可以利用刑事处罚督促被告满足原告合法诉讼,例如借款人担心刑事处罚影响其切身利益,一般会想办法筹集资金偿还原告本息的。
最后,我们要清楚的事请求是一回事,能不能得到支持又是另一回事,一般民事审判活动中,一方发现另一犯罪嫌疑,侵害了自己或第三人权益的而请求转刑案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犯罪涉嫌侵害我国利益的,当事人不请求法院也会自动转刑案。私权利和公权利保护的轨道不同。
在审判中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怎么办?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 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一、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 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但不影响定性,如 盗窃 案,原来指控有3起,现在又发现1起,则检察院可以追加起诉,或另行起诉 2,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而影响指控的定性,如抢夺案中,发现被告人当时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检察院可以变更起诉,变更为指控 抢劫3.如果发现新的别的事实,如在审盗窃案时,又发现抢夺事实,检察院可以追加起诉,或另行起诉。
4、如果上述内容,是法院发现的,可以告知出庭的 公诉人 或起诉的检察院,建议追加起诉或变更起诉,如果检察院不追加或变更,则法院只能对原来的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审理和判决,当然检察院指控A罪,法院可能以B罪判,不过审理的事实都是检察院指控的同一个。 二、刑诉案件 二审 中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管事实和证据来源于何处,都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虽可直接改判,但发回重审更加符合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我国 刑事诉讼 实行二审终审制,对 一审 认定有罪但避重就轻量刑,在二审时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虽可直接改判,但若二审改判加重刑期的,这样的判决实际上是仅经过了一个审级的审理,实质上会变相剥夺了其申请复审的权利,所以,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如果二审法院直接采信新证据,撤销原判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并据此被告人的改判加重刑期,将导致被告人丧失了对依据新证据作出的加刑罪判决进行上诉救济的机会,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告人对罪行判决的上诉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发现了 犯罪嫌疑人 有其他案件的犯罪事实的话,必须将此案撤回,而不是再一起审理,只能将此次罪行撤回,然后再通过提交相关的证据,起诉两项 罪名 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两个罪名,法官可以通过这两个罪名来进行 立案 调查审理,并且是两个案件的相关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