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小打小闹是不会触犯故意伤害罪的,但是如果是造成了他人轻伤的标准则情况就不一样了。一旦当事人追究其责任,那么便可能需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接下来由醉学网小编将带来浙江省高院轻伤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两种情况:
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证据齐全后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经法院审判。一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就不能私了。
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但你的是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属批捕在逃,已经是公诉案件,不能和解了。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只要达到轻松的标准便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定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轻伤的量刑标准是被判处几年以及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以上便是醉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全部有关浙江省高院轻伤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内容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 刑法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浙江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我们现在看了上面的应该也了解了一些 浙江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了吧,他是根据诈骗金额的不同处罚也是不一样的,金额越来越大的话,他的处罚也就会越来越严重,所以我们不要诈骗,诈骗的话,现在的网络这么发达,一定会发现的,所以要遵守法律。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相信浙江省的小伙伴们通过上文,已经对诈骗罪浙江省的量刑依据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这也是浙江省人民法院结合本省诈骗罪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一些量刑的时候的参考依据,肯定在浙江省对参与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不是单纯的根据数额决定的,也要根据诈骗给国家和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诈骗的金额的用途等诸多因素来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具体情况,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量刑: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五、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浙江 盗窃罪量刑标准 是什么? 1、 盗窃 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在3年以下 有期徒刑 量刑 2、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为“数额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 3、盗窃数额在400000元以上的,“数额为特别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多次盗窃怎么认定? “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1、“次”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况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者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物品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多次盗窃中存在盗窃未遂的,不影响次数的认定。
2、已受 行政处罚 的盗窃行为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内因“多次盗窃”被判处 刑罚 的,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撤销,但 行政拘留 和罚款应予折抵。 “多次盗窃”不包括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罪行为。
3、虽有多次盗窃行为,但仅为充饥或保暖而盗窃少量食物、衣物,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不作为犯罪 处理。 三、哪些情况下 盗窃罪 不能判处 缓刑 ? 1、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2、惯犯 3、未全部退赃的 4、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6、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综上所述,盗窃犯罪是常见的侵害公民财产安全的犯罪类型,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 立案侦查 。在刑法条款下,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司法解释,浙江省规定盗窃金额达到三千元就构成量刑起点,从 拘役 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数额金额达到四十万是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十年以上。
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受贿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浙江省并未就数额较大作出明确规定,上述司法解释为全国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