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没有权利处罚商户,没有罚款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商场不是行政主体,所以无权处罚商户。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商场无权进行罚款。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由行政主体依职权行使,商场不是行政主体,商户并非行政相对人,商场罚款于法无据。商场与商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商场口中的罚款,有可能指的是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合同明文约定为前提,如合同无约定,则商场无权要求商户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确立相应“不得赠送饮料,否则罚款”的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如果有合同约定,商场可以依约定对商户罚款。如果没有,一般是不能对租户进行罚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商场作为落实消防安全义务的一方,可以根据消防法规制定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也可以对商场内部的人员做出如果违反规定,要进行罚款的约定。但这样的约定只是针对内部人员,而且也只是一个约定。商场无权对顾客进行管理,商场内部的规定也就不能约束顾客。商场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时,如果发现了有诸如吸烟等火灾隐患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有执法权的部门反映。由有执法权的部门做出相关处罚,商场无权自行处罚顾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商场对商户的处罚不是商场说了算。商城和商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都没有权力对对方进行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权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能行使。
法律分析
商场,指聚集在一起的各种商店组成的市场,面积较大、商品比较齐全的大商店。商户是指有实体经营场所的商家;如知识营销、网络营销、绿色营销、个性化营销、创新营销、整合营销、消费联盟营销、连锁经营渠道营销、大市场营销、绿色营销、娱乐营销等营销商家。商场与商户属于租赁关系。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租赁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节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赁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
(1)租赁一般采用融通设备使用权的租赁方式,以达到融通资产的主要目的。对出租人来说,它是一种金融投资的新手段,对承租人来说,它是一种筹措设备的新方式;
(2)租赁设备的使用限于工商业、公共事业和其他事业,排除个人消费用途;
(3)租金是融通资金的代价,具有贷款本息的性质;
(4)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
法律依据
《中户人民共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