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可以取保候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一般可以取保。
孕妇基于其身份特殊性,一直是我国刑法实行特殊照顾的对象,不仅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是刑法谦抑、审慎原则的体现。妇女因为怀孕,监管场所的监管条件和卫生条件与怀孕妇女的身体状况难以匹配,在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一般都会予以取保候审。这里的怀孕应做扩大性解释,怀孕后流产的妇女也应视为怀孕的妇女,可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怀孕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调查、起诉和审理。如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1、孕妇取保候审最长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 ,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 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1、孕妇取保候审最长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 ,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 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马上取保候审。因怀孕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最高限制期限:十二个月。同时,能够依法继续取保候审的,可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不能连续办理取保候审的,可以适用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分析:说明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了,检察院将要起诉到法院了。就是要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了
1、起诉告知书是检察院发的而不是公安局。这说明检察院正在审查案件,准备向法院提起公诉。
2、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有条件的在外等待处理结果,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在没有撤案的情况下,仍然会被起诉、判刑。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取保候审的,都是罪行不重的,也多有判决缓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