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构成盗伐林木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2)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盗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盗伐林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盗伐林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盗伐林木罪 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 》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 法规 ,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的林木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1)行为对象必须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里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农村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2)必须有盗伐行为。所谓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盗伐行为包括: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要求数量较大。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雇用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雇主为间接正犯);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 盗伐林木罪 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毁坏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林木的,应认定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 。 (二)认定 1.应当妥善处理聚众盗伐(哄抢)林木的事件。对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宜认定为犯罪。 2.应当正确区分本罪与 盗窃罪 的界限。对于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且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的,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砍的,应认定为盗窃罪。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应当正确处理盗伐林木罪与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的关系。盗伐珍贵树木的行为,实际上也会触犯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 罪名 ,对此应从一重罪论处。对于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同时另有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行为的,应实行 数罪并罚 。 (三)处罚 根据 刑法 第345条第1款、第4款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关于 盗伐林木罪 量刑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请你参考以下几点相关内容。 第345条 《(2021年) 刑法 修正案四》七、将刑法第345条修改为:见下文司法解释条目。 违反 森林法 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 法规 ,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盗伐林木立木蓄积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00株。
1、这里所说的林区是指森林资源和生产木材比较多的地区;
2、、这里所说的材积是指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积;
3、这里所说的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树木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视为幼树。 对于1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盗伐林木罪与 盗窃罪 的界限。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2、区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2、这里所说的材积是指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积;
3、这里所说的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树木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视为幼树。 对于1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2、区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您好,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盗伐林木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滥伐林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滥伐林木罪
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