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的成立条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与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直接强迫劳动类型的行为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暴力,是指广义的暴力,只要求暴力针对被害人实施,而不要求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也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威胁,是指广义的胁迫,包括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的方法没有限制,也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他人外出,不准他人参加社交活动等。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将他人长时间关闭在车间里),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
强迫劳动,是指违反被害人意愿迫使其从事劳动。既包括被害人不愿意从事某一类劳动而迫使其从事该类劳动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虽愿意从事某类劳动但不愿意从事超强度、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而迫使其从事超强度、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的情形;既包括强迫体力劳动,也包括强迫脑力劳动。强迫行为使被害人开始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的,成立本罪的既遂。行为人是否提供劳动报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监狱强制犯人劳动的,是执行刑罚的合法行为,不成立本罪。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对职工的劳动作严格要求的,不成立本罪。
协助强迫劳动类型的行为内容是,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这一类型的犯罪表面上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但实际上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或只是量刑的正犯化)。
换言之,成立这一类型的犯罪仍以被害人被他人强迫劳动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被害人招募、运送至特定地点,但被害人没有被他人强迫劳动的,由于没有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应认定为犯罪。例如,在甲明知乙将要或者正在实施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便采取发微信的方式为乙招募人员,但乙并没有接收甲所招募的人员,或者虽然接收了甲招募的人员,但根本没有强迫他们参加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乙对甲所招募的人员的行为既缺乏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也缺乏违法性,即没有侵犯甲所招募的人员是否参加劳动的自由。甲的行为既没有作为正犯直接侵犯他人是否参加劳动的自由,也没有作为共犯间接侵犯他人是否参加劳动的自由。既然如此,对甲的行为就不应以强迫劳动罪论处。至于行为人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将被害人运送至特定地点,但被害人没有被他人强迫劳动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等罪。
中国刑法强迫劳动罪的立案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外,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六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1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可能涉嫌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 法规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劳动的成立条件是:主体为用人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行为、客体上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我国 劳动法 规的行为,具体情况下在构成上述要件的前提下成立本罪。 强迫劳动即是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刑法 》第244条 【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犯-罪主-体限于用人单位;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犯-罪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国-家的-劳-动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体现在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2、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3、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劳动罪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