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没约定,事后用财物感谢的,也算贿赂。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人,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事前没约定,事后仅仅表示感谢之意就不算是违法行为,不构成贿赂罪。但是如果是明知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事后行贿人给钱感谢的则构成贿赂罪,是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一、对于事后感谢 行贿 会不会构成犯罪? 事后感谢算不算行贿的这个问题,其实要看当事人所采用的感谢的方式来不同对待了,如果仅是请对方吃了一个家常便饭这当然不能够算为行贿,可如果这所谓的事后感谢是给对方现金或者价值较大的礼物作为酬谢,这表面上看是在感谢当事人,实际上是将对方和自己送入了犯罪的深渊。而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公民排忧解难这本来就是该做的。 根据行为人交付贿赂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事前行贿和事后行贿。事前行贿是指行贿人先行送贿赂,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从而利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得不正当利益。行贿在先,获得在后。事后行贿则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事先约定,在受贿的国家公职人员为其谋求利益后,再奉送贿赂。取得利益在先,行送贿赂在后。这种分类也可以称为收买性行贿和酬谢性行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一)行贿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 拘役(二)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 自首 的特别规定。 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 立功 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综上所述,大家都知道目前国家正在加大力度打击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但是这种犯罪一般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的,取证也是有一定的难度的,行贿人或者是受贿人都是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的,如果能够举报或者是自首的话是能够更好的处罚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事后受贿行为划分为四种类型:
1、事前有约定的狭义事后受贿。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并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离职之前兑现贿赂的行为。这种类型的事后受贿与先收受财物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相比,由于双方有约定,因此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和客观行为上都没有差异。不同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财物。而一般情况下,是国家工作人员先非法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
2、事前有约定的职后受贿。这种类型的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在这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之后兑现贿赂,与事前有约定的狭义事后受贿相比,在这种事后受贿中,受贿人在收受财物时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没有了国家工作人中这一身份,因此行为人收受财物是否仍然侵害职务的廉洁性就成为了一个理论上的问题。笔者认为,第一,这种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就有约定兑现贿赂的行为;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其有可供利用的“职务之便”。;因此即使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时已经离职,他的行为仍然侵犯其职务的廉洁,仍属于受贿。
3、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并无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事前并无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离职之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与前面的事后受贿相比,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行为人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意图和其后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意图并不是由一个犯罪故意衍生出来。行为人非法收受财物时的故意,实际上是一种事后故意。
4、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这种事后受贿是指国家工作有员与请托人之间事前并没有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离职之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类事后受贿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不仅在收受财物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且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也不具有事后收受贿赂的故意,这类“事后受贿”与事前无约定的在职“事后受贿”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已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如果只是感谢的话,不算行贿的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快过年了,走亲访友是人之常情,事物与事情之间的转化你应该懂的。
希望对您有帮助
根据行为人交付贿赂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事前行贿和事后行贿。事前行贿是指行贿人先行送贿赂,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从而利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得不正当利益。行贿在先,获得在后。事后行贿则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事先约定,在受贿的国家公职人员为其谋求利益后,再奉送贿赂。取得利益在先,行送贿赂在后。这种分类也可以称为收买性行贿和酬谢性行贿。
根据行为人交付贿赂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事前行贿和事后行贿。事前行贿是指行贿人先行送贿赂,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从而利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得不正当利益。行贿在先,获得在后。事后行贿则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事先约定,在受贿的国家公职人员为其谋求利益后,再奉送贿赂。取得利益在先,行送贿赂在后。这种分类也可以称为收买性行贿和酬谢性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