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用赃款发工资与奖金,如果员工知道此为诈骗财物,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依法追缴。如果员工不知道此为诈骗财物,而是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1、行为人用赃款发工资与奖金,如果员工知道此为诈骗财物,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依法追缴。
2、如果员工不知道此为诈骗财物,而是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赃款赃物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务。主动交出赃款叫积极退脏,被公检法追缴回来的叫追缴赃款,不视为主动退赃,不会被法官视为具有悔过表现,不主动交的,或者掩盖掩藏赃款赃物的并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的是要视为情节恶劣的,加重罪行的。我国法律规定在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对于没有争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以于犯罪所得的财产应当一律予以没收和追缴。赃款赃物是犯罪所得,如果有被害人的,应该返还,如果没有的,应该上缴国库。追缴赃款不得自己追缴,是由法院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侦查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原则上来讲是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是要追缴的,但是如果对方是善意取得该财物,也就是对赃款不知情,那么就无法追缴,只能责令其退赔。依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所以,赃款用于消费的,对于用赃款购买的财物或者其他未使用的赃款,要进行追缴。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成都周冬平律师为你解答:按照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这部分钱也会算作涉案金额的,也是总额的一部分。但是在量刑的时候,会根据犯罪后果以及影响的大小,酌情考虑减少量刑的。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部分,共2部分)(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未退清赃款的;
(四)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五)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由公安机关追回。因为这不是善意取得。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赃物、赃物的追缴事关经济犯罪工作的预防和打击的实效,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无论是提高打击重大经济犯罪实效,还是切实提高预防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成效,还是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追缴赃款是首当其冲的任务。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债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的,应当一律予以追缴确属善意取得的,则不再追缴。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第三人知道获得的财产是赃款,是可以向第三人追缴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赃款的,就无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这是因为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赃款的所有权,司法机关是无法进行追缴的,同时第三人必须向司法机关说明赃款的来源,从而确定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取得的,如果第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赃款来源的,应当属于非善意,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进行追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