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应作以下处罚: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构成抢劫罪,且属于抢劫的法定加重情形,法定刑升格。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应该如何处罚呢下面找法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网友有所帮助: 抢劫致人死亡 的处罚与法律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ampq ot“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或害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 故意杀人罪 (或 故意伤害罪 )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 转化成抢劫 罪,不再以盗窃、抢夺、诈骗等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合并论处。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抢劫罪致人死亡的量刑处罚规定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行为人因抢夺致人重伤死亡,一般仍定抢夺罪;如果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定抢劫罪。属于抢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遭抢劫重伤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者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属于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抢劫致人死亡仍然定抢劫罪。
首先,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在构成基本犯罪要件的基础上,抢劫罪还有其他的加重情节。
具体包括:抢劫致人死亡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其中,抢劫致人死亡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所做出的。
因此,抢劫致人死亡,仍按照抢劫罪进行定罪。
此时,根据刑法的规定,针对抢劫罪的行为人,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 抢劫 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如果在抢劫过程中杀人,一般情况下是判处 死刑 。 法律规定: (一)《 刑法 》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 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 (二)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 : 1、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三)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 死缓 。 二、抢劫杀人可能构成什么罪 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 故意杀人罪 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抢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财物是在杀人以后对其亲属实施的,或者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案件。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这两个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类似这类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 逮捕 、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抢劫杀人的,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 伤残 的,基准刑就已经是无期徒刑了,可见抢劫杀人的 刑罚 会有多严重了。因而要是涉嫌抢劫罪的话,建议最好就尽快委托专业 刑事辩护律师 尽快参与案件,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展开辩护工作。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般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抢劫中使用暴力胁迫当场直接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抢劫中的暴力造成伤害后医治无效而形成的重伤或死亡。对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抢劫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具有罪过,对其加重其刑,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存在不同认识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 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行为人故意重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
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以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在转化的抢劫中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的场合,行为人并不总对该死亡或者重伤害的结果持故意的态度。在其主观罪过对该死亡或者重伤害结果的态度为过失的场合,一般认为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但对于行为人故意重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则由于对抢劫罪中暴力程度上限的认识的不同,理论上曾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区别情况加以认识。
1、行为人以重伤害、杀害被害人为手段,意图以该手段制服被害人,以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应当认为是抢劫罪的方法行为,该方法行为所造成的重伤或死亡结果,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结果;
2、行为人在抢劫行为终了之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该故意杀人行为独立于该抢劫行为之外,理应独立评价,另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 致人重伤、死亡中“人”的范围
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范围的界定,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为抢劫财物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即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应该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财物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不以抢劫的被害人为限。 相对而言,我们较为赞同后一种观点,但同时认为该种观点尚存在某些可供商讨之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是因为抢劫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有必要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死伤者是否为被害人,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并没有实质的影响。而且,从实践来看,在转化的抢劫罪的场合,行为人实施暴力的对象常常是被害人以外的其他抓捕人。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抢劫犯本人。在抢劫中误伤抢劫犯本人或者其他共犯的或者抢劫犯内讧而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与在抢劫中造成其他无辜人员伤亡在性质上是存在区别的,不能同等对待。我们对后一种观点存在不同意见的是,后种观点认为,在抢劫犯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导致被害人心脏病突发或者精神失常的场合,也应认为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肯定。对此认识的不同,很大原因在于对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关系的认识差异。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阐述。
(三) 是否要求重伤、死亡与行为人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作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在日本刑法中为抢劫致死伤罪。关于死伤结果是否必须由作为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所产生,在日本学者中有不同认识。具体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其一是手段说。认为死伤结果只能由作为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所直接产生;其二是机会说。认为只要在抢劫的机会中引起了死伤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抢劫致死伤罪,并不要求死伤结果是作为抢劫手段的暴力或胁迫行为所引起;其三,关连性说。认为既不能由作为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所直接产生,又不能不作任何限制,至少死伤的结果必须是由与抢劫相关连的行为所引起的,才能构成抢劫致死伤罪。
我国学者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的关系讨论者甚少。尽管如此,现有讨论中也呈现出两种对立的观点。肯定论者认为,行为人的暴力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应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死亡结果是由其他人或其他原因介入所导致,则让抢劫人对死亡负刑事责任。 而否定论者则否定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之必要,主张关连性说,如前述主张因抢劫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即属此说。
我们认为,应当要求抢劫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直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将导致行为人对自己不具有罪过和行为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合理局面。如在被害人心脏病发作或者行为人因抢劫受轻伤,后因医护人员疏忽而导致死亡或重伤的场合,若不要求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认定,势必扩大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立法意图来看,刑法将抢劫致人死亡、重伤的情形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配备较高的法定刑,一方面是因为行为人对该死亡、重伤结果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客观上又导致了该严重后果,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应使其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控制犯罪的角度,为了有效地抑制那种采用危险特别强烈的暴力、胁迫手段的抢劫犯罪,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致人死亡、重伤的抢劫行为给予加重法定刑。对于这一立法意图,即使是否定直接因果关系者也并不否认。否定直接因果关系之必要的学者的顾虑主要在于,对于普通抢劫的场合,行为人为了免受抓捕、湮灭罪证而将他人打伤或打死的,不能作为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认定,需将该行为独立评价,数罪并罚,而在转化的抢劫罪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而致人死伤并不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却以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认定,似有不协调之嫌。实际上,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转化的抢劫中致人死亡、重伤的,虽不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但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该暴力或胁迫在事实上仍是抢劫的一种手段,涵盖于一个刑法意义的抢劫行为之内,故对其可以作为抢劫罪的一个法定加重情节认定。而普通抢劫后为免受抓捕或湮灭证据而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时,作为刑法意义的一个抢劫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此时再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已经不能涵盖于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体现的就是这个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