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过了六个月的一般不能追究。但如果该嫖娼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依然能够追究其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责任;符合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能。卖淫嫖娼行为6个月以后,就不再追究了。就算公安机关找到你,你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也不会予以处罚了。法律设置追究时效,是为了让违法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改邪归正,在相当一段的时间内不再犯,超过了追究时效,只有这样才不处罚。既然违法人还在继续违法,说明还是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在,那当然就要新账、老账一起算了。
嫖娼后六个月之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一般不会被追究。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6个月的起始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行为发生后6个月后再传唤,超过了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嫖娼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受治安处罚。但治安案件有6个月的追究时效,超过追究时效的,不再处罚。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嫖娼一年半之后不会再追究。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如果后面没再持续发生,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六个月没有被发现,就不会再处罚。我国《刑法》一个重要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卖淫嫖娼属于违法《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嫖娼六个月后,不予追究责任。嫖娼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还没构成犯罪。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1、嫖娼的是幼女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
2、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
3、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嫖娼的追溯期是六个月,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嫖娼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不需要坐牢。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