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还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判刑的,而是属于民事纠纷调整的内容,但如果行为人因借贷不还被起诉并由法院作出了执行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法律上讲,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居民之间相互借贷。民间借贷不还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坐牢的,具体情况如下:
1、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坐牢。
2、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间借贷 不还一般不会坐牢,但特殊情况下还是会坐牢的。在贷款机构将借款人起诉到法院且法院下达 判决书 后,如果借款人拒不履行判决,会涉嫌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项 罪名 是有可能会坐牢的。 《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间借贷不还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刑,但是如果对方起诉并且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自己有钱但是拒不执行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然后被判刑。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偿还了或者确实没有能力偿还,不会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间借贷无力偿还不会被判刑。
1、民间借贷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应当向法院起诉,不会判刑2、只有在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才会判刑。《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间借贷不论借了多少不会坐牢的,只有刑事犯罪才会坐牢,而欠钱属于民间借贷是民事案件,所以不会坐牢。是如果个人欠债有钱不还,经过法院生效判决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还要躲避执行庭法官,有钱故意不还的,就有可能会被拘留,甚至被判刑,所以只要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以后不还钱,就不论借了多少钱,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不会涉及坐牢的问题,但如果民间借贷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无理由拒绝履行判决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可能涉嫌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一经定罪,有可能会坐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 民间借贷 不还是否会坐牢 民间借贷的借款还不上的,是属于 民事纠纷 的,一般是不涉及到 刑事犯罪 的,所以是不需要坐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 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 债务人 。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 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合法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着重对有关利息的规定进行解读。 关于利息 (1)未约定,则不支持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则自然人间的不支持、非自然人间的法院自由裁量 A、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民间借贷合同 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24%之内的,予以支持 A、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4%-36%之间的,当事人自愿 A、这部分利息,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则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绝给付,则法院不予支持。 B、换句话说: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 违约金 ,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 不当得利 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36%之外的,超过部分不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 属于民事方面的纠纷,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坐牢的问题,但这也不绝对。因为在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上文中提到的有能力但恶意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自然之后也就有可能坐牢。
为了缓解暂时资金压力,又不想走过多的程序,很多时候人们都会选择民间借贷,而不是向银行等相关机构贷款等,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民间借贷不还会不会坐牢呢?民间借贷,是指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不还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坐牢的,具体情况如下:
1、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坐牢。
2、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间借贷不还钱一般不会会判刑,除非涉嫌犯罪。比如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是在法院依法作出还款判决之后,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的,此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欠钱不还属民事行为,一般不会因此而构成刑事犯罪,也就不会坐牢。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