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扭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合法的。法律关于扭送的规定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的过程中造成被扭送人员受伤的,扭送群众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是扭送错误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在我国指的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合法方式,将违法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法律解析:
对动物侵袭的问题要作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动物的侵袭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动物去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猎犬是甲毁损他人财物的工具。这时如果乙殴打猎犬,表面看来,乙是对猎犬加以反击,但实际上受损害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反击猎犬,就是损害甲的财产利益。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正当防卫行为。 (2)某人的动物被别人驱使而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张三把李四的牛偷偷牵出来去撞王五,王五把牛打伤或打死。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打死牛并不是张三的财产,王五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因而,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其行为正好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相符。紧急避险相对正当防卫的一种重要不同就是所损害的不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是与侵袭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王五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紧急避险。 (3)某人的动物自己伤人,造成对别人的威胁或损害,结果被人打伤或打死。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类而言的,动物自身的行为在刑法上谈不上什么不法侵害。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存在所谓正当防卫问题,应视为紧急避险。 其实,防卫过当就是指在行使自己正当防卫权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握自己的分寸,千万不可以把正当防卫演变成故意伤害。如果造成故意伤害的话,那么自己本来是受害者恐怕就演变成了犯罪者,防卫过当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您好,
公民扭送是不需要办理传唤之类的手续,但是要在讯问嫌疑人的笔录中注明其是如何到案的,另外再询问扭送的群众一份笔录,辅助印证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把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抓住后,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因此无论任何人抓住以上人员以后都不得拖延不交,擅自拘禁或非法审讯。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且应当立即讯问,然后按照公、检、法机关的管辖分工,决定由谁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十不属于自己管辖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如果发现不够拘留或者逮捕条件的,应当向扭送的公民讲明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然后将被扭送人释放。
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告诫被扭送人不得对扭送群众实施打击报复,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检、法人员对于扭送有功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鼓励,以弘扬正气,鼓励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扭送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应尽义务这句话对吗?大方向是对的。属于见义勇为是为了大家平安生活,歹徒抢劫一般平常生活中的中老年人,在自己能力的允许下可以把歹徒抓住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法律赋予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真的是项重要的权利,大家必须应尽自己的义务。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缉在案的,应立即释放;需要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依照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办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续。
构成自首。提问中被阻却的行为,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供述本人其他罪行的准自首,也不属于贿赂犯罪中规定的特殊自首,而属一般自首的范畴。
法理解析:提问中的当事人具有自首的主观意思,而且自动回到案发地,其自首行为已经着手,但是却因为群众扭送,致使其自首行为未得完成,且其未完成系意志以外的因素所致,因此,其行为属于理论上的自首未遂。那么,这种自首未遂的行为属否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二,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当事人即使如实供述,却是被动到案。严格而论,自首的条件并不齐备。
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的动机及行为,然而与扭送行为二者形成了竞合,在无意思联络状态下形成了合力,最终达到了归案的效果。就本案而言,此时的扭送并非法律意义上诉扭送。因为“扭送”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对归案的反抗和拒斥。而本案中,即使未有扭送行为,嫌疑人也必将投案,构成自首,这种必然性表明,其自首行为虽介入了另一个原因,却达成了同样的效果。因此,从主观主义角度出发,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现实中,投案行为与扭送、追捕行为竞合的情况不在少数,依以上原理,从鼓励悔罪,减少社会危害性角度出发,皆宜认定为自首。但是,投案行为为意志以外因素所阻却而中断的情况亦是常事,比如在投案路上,遇山体滑坡而未达所投机关以信函、电报投案,却因邮寄原因而未寄至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但受托者怠于代投,犯罪嫌疑人终被抓捕等等。这些未遂是按自首对待,还是相反?依主观主义,认定为自首不成问题,但是人的主观思想隐藏于内,如果不能好好把握,容易引发投案者的投机心理,犯罪嫌疑人为了在通向接受惩罚之路上多一道保护膜,往往刻意制造出种种自首未遂的假相,从而使自首未遂本身成为一种可加利用的制度漏洞,无法体现自首的刑法功能。因此,未遂的自首不应一概认定为自首,而应结合自首人主客观两方面的情况综合判断。
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性质,当前法学界是有争议的.有—种意见认为,公民扭送人犯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公民扭送人犯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公民的扭送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并不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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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应当
是公安司法机关,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通缉在案的。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公
民一旦发现被通缉之人,有权将其扭送至有关机关。
3
.越狱逃跑的。
4
.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