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并不算犯罪,只是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不道德!欠钱不还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报警的话,公安也只会建议到法院起诉,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首先,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在借钱时主观方面就抱着不想归还的心理,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借钱,数额较大就构成诈骗罪,在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时,由于与民间借贷很相似,司法机关都会严格审查,会综合考虑主观心理(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偿还债务能力(是否明明没有偿还能力,还去借钱)、借款用途(是否借钱后用于赌博、挥霍等),只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是才能认定为诈骗罪,在很多地方在立案前只要归还钱款,就认为不具有不想归还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如果借钱时打算还,借钱后不打算还,那能否构成侵占罪呢,侵占罪指将他人代为保管财物,拒不交出或者拒不归还的行为,其中包括他人借用的财物,这时他人对财物有占有权,没有所有权,但如果借是钱的话就比较特殊,法律规定钱转移了占有就转移了所有,把钱交给了对方,这部分钱已经是欠款方的了,只是欠款方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侵占罪要求将占有变为非法所有,所以欠钱不还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最后,欠钱不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欠债人有能力归还欠款,却拒不归还,如果情节严重,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所以,欠钱不还在一般情形下是不构成犯罪的,碰到欠钱不还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以用法律武器(申请支付令、诉讼等)来维护自身权益。
借钱不还算犯法吗,是不犯法的因为没有触犯刑法.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讨债务.而且追债这部分 民事诉讼有效期 限为两年,这个期限从你们约定的还债日期起算,往后推两年.如果离约定还款日期过了两年,那么你虽然可以诉讼,但是已经失去胜诉权,法院会因你两年没有采取维权措施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但是这个期限有期限中断,这个意思就是说如果还债日期到后,你每次催债,从前的时间中断,从你讨要债务的日期从新开始起算两年.但是这个部分,你要自己有证据证明自己讨要过债务。
法律分析:欠钱不还属于民事,如果借钱不还法院已经判决需要执行,但是不执行的就会构成拒不执行罪,这个事情需要情节严重的时候才会构成犯罪。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解析:
关于借钱不还,解答如下: 1.法律责任根据违反的法律不同,有 民事法律责任 , 刑事法律责任 等等。如果对方借钱不还,要向出借人 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间没有利息,但逾期还款可以要求利息。 2.如果您起诉要求其还款,您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但是对方仍然不还,可能涉及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此时,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借钱不还,如果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诈骗罪不成立。
资料扩展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3、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借钱不还属于民事上债务及纠纷,两人之间立有借款字据,那么字据上还款日期就是追诉时效的开始日期,那么两年后就过了诉讼时效。所以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在诉讼时效期内,有证据证明您行使了要求对方还钱的权利,那么追诉时效就从您行使权力之日重新计算。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1]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的是要接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你说的非常模糊,根本没法判定。
在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中有这样一点:“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从表面上看,你说的似乎符合了这一点,但是“朋友”的其他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构成诈骗罪,甚至是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成为违法行为。这点很重要,如果是开始就有目的这样接近你达到这样的目的、之后不再联系你等等行为,可以算作符合诈骗罪的一个要件而已;如果只是拖欠未还,那就是拖欠或者借贷的犯罪行为;如果是承诺你达到某种目的以后,你们才成了朋友,那这样也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还有可能就是无心拖欠,只是到期未还而已,那便不构成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如果连借钱的证据都没有,那很有可能判定为是你主动给予对方的财产。
鉴于你说的太模糊,我把能想到的一些可能都列出来了,参考下吧。或者重新补充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