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的特征主要有:罪犯身份复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调查取证难、固定证据难;法定其他特征。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非法传销活动有以下特点: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违法活动的特征有:
一、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二、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三、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商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子商务”式。传销组织、领导者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先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网点加盟”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2、“免费获利”式。传销组织、领导者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存钱=免费”“消费满500返500”等,欺骗性强,诱惑力大,引起不少人加入传销骗局。
3、“网上创业”式。传销组织、领导者以创业投资为由头,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投资”“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为诱饵,抓住部分人群渴望成功、梦想一夜暴富的心理,引诱人们加入,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
4、“免费旅游”式。传销组织、领导者打着“旅游直销”“免费旅游”等旗号,以“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等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从事网络传销。
对于传销活动的“新变种”,无论传销组织怎么“变脸”,只需要看三个特征:
一、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
二、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
三、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商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只要符合这三个特征,就肯定是传销。
误入传销组织该怎么办?
发现误入传销组织,要注意收集该传销活动的具体运作情况,如传销方式、宣传材料,保存汇款账号、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及上线骨干人员的姓名、住所、电话,机构网址、账号密码以及涉传网页的截屏等相关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
如果被忽悠到了外地,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先设法逃脱或者拨打110请求解救。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并及时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举报。
传销的六大特点包括:主体和标的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传播范围广、发展速度快;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依托信息化、操作扁平化;异地托管服务器数据、监控打击取证难度大;复合化趋势增强,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等特点。
具体内容
主体和标的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
传销组织借助网络,不再需要面对面地发展下线,传销活动主体从有形隐为“无形”(人员之间可能是素未谋面的陌生人),标的也从传统商品变为网上的“产品”甚至是某个虚构概念,传销行为更是借助网络的互通优势不再受地域限制。
传播范围广、发展速度快
从近期查办的网络传销案件看,传销组织利用网络可以在短期内(一年甚至几个月或者更短时间内)发展大量下线人员,聚集数额庞大的会员资金,参与人员遍布各地。
隐蔽性强、欺骗性大
与传统线下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活动摆脱了面对面沟通的束缚,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给执法机关及时发现、研判和查处打击制造障碍。
依托信息化、操作扁平化
传销分子借助网络平台,套用编写的传销制度模式软件,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完成传销的组织架构、制度设置、人员排序和收款、转账等环节,并利用网络平台压减人员层级来规避刑事制裁。
异地托管服务器数据、监控打击取证难度大
传销组织为逃避打击,往往在异地租用服务器存放传销数据,有的甚至把服务器托管在境外,给监控、取证、打击工作带来困难。
复合化趋势增强,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现在很多网络传销活动只是把传销作为手段,本质是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同时伴生着非法拘禁、传授犯罪方法、伪造政府公文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传销的特征是指:第一,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第二,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第三,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依据计算报酬。传销的处罚标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直销概念
多层次直销指的是直销企业在具体开展的直销业务中,允许自己的直销产品经过若干层次的直销商的销售行为而进入到消费者手中。在多层次直销中,其独立签约的直销商们往往都在努力打造自己的直销组织,只有它的营销组织不断扩大,它才可以通过管理整个营销组织的绩效增长获取更多的利益。最典型的多层次直销公司是安利公司,目前中国直销企业70%都是采用该模式。
参考资料:
多层次直销-百度百科
新型传销几大特点:
一、鼓吹无需工作,躺着赚钱,年入百万。
二、投资原始股、推荐奖、高消费返利、免费等概念忽悠。
三、网上缴费入会,依托网络发展新下线拿提成。
四、传销推广员每天发送美女、豪车、豪宅、旅游等照片,依靠各类“鸡汤”文章,忽悠上当。
五、营销手段千奇百怪,嫁接市面火热的概念和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例如,网络金融高收益,数字币,虚拟币,网站消费返利等。
防范新型传销活动
一、了解新型网络传销惯用词
看到“资本动作”“消费返利”“爱心互助”“原始股”“虚拟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荐奖”“报单奖”“对碰奖”等传销惯用词,要有所警觉。
二、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
看到有公司打着一夜暴富、躺着赚钱的口号,要留意所谓高额回报是不是符合正常经营规律和商业逻辑。
三、高度警惕收入会费、拉下线行为
传销实质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要想获得传销资格就要缴纳入会费,想获取收益就要拉人头。
1、虚拟性更强
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这一特徵,藉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上述案例中,会员得到的仅仅是虚拟的网络空间(所谓的电子商务包,也不过就是租用该公司的服务器空间),从传销传统的实物产品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有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
2、更具欺骗性
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该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在北京欧亚伟业传销案中,搜集到的资料显示,北京欧亚伟业国际有限公司打着发展本国电子商务、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幌子,藉助高科技发展传销。在公司网站上罗列着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等板块,从措词到口号都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许多下线人员没有判断能力,认为这就是电子商务,在被抓获后还屡屡强调他们参加的不是传销而是一种新型消费。
3、隐蔽性强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icq)来完成。并且,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後,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於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工商部门查处时,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
4、跨地域性传播
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国内,也是遍地开花。但由於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我们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保一方平安",但对销毁整个传销集团却无能为力,治标不治本。同时,调查取证上也是困难重重。而对於跨国的网络传销,由於网站注册地在国外,国内没有工商登记机构,因此面临著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仅仅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打击,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国对传销褒贬不一,要达到法律标准的一致极其困难。
5、处於工商监管的"灰色地带"
网上资源浩繁如海,工商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更何况,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才能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其内容,而且网站管理不在工商监管范围内,因此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发现传销痕迹或举报的情况下才能出击,获得案源信息渠道少,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