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案件的相关标准,我们可以知道在刑事案件可能会涉及到赃物赃物的处理,对于我国的赃物它是属于违法分子的一些违法所得,接下来醉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件赃物处置方法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按照法律规定,赃物是应当追缴没收的,如果查证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退赔,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的刑事诉讼权利之一。被告人提起上诉不需要理由,只要是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法院一般都会受理。但是,上诉是有期限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5日。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裁判,如果上述期限届满未提出上诉、抗诉,除死刑复核案件需要复核外,均将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的提起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第一种情形下,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着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在第二种情形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件赃物处置方法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刑事案件在进行处理过程当中,一定要知道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是属于违法所得,要接受法律处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醉学网网站专业律师。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物品一般包括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即赃物,对于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应予以没收,一律上缴国库;犯罪所得一般要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还有一些犯罪物品,可能是物证,应该作为证据移交给法院。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分析】
赃款赃物的处理办法是对于犯罪分子违法得到的一切财物,均应该以公安、检察院、司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事案件中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要进行区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依法追缴、没收。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行为人将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进行合法交易可以追赃,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院刑事赃款赃物管理有以下规定。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款赃物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属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二、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已经扣押在案并已依法返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亲属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证据部分写明。 三、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对于已经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尚未返还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亲属。 四、需要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赃款赃物,不属于财产刑和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的范围,属于侦查、控诉工作的延续。对于赃款赃物没有查扣随案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对赃款赃物作出判决确需对赃款赃物先行作出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侦办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或由侦办机关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赃款赃物。 五、发还被害人、追缴、退赔和没收的赃款赃物,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其名称、种类和数额。 对于侦办过程中查扣随案的不属赃款赃物的其他财物,应当依法返回原主,原则上由查扣的侦办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作裁决。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执行。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