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自称杨燕”通过他人介绍与朱某认识,并帮助朱某起诉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后许某提出帮助被害人朱某办理开户存折以接受陈某还款。2009年6月9日,许某帮助朱某在办理开户存折过程中,未征得朱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朱某账户上挂靠一张银行卡。为防止被发觉,许某将存折上的有卡”标志刮掉后交于朱某,并向其隐瞒了在其账户上挂靠银行卡的事实。2009年6月11日、6月15日,朱某账户通过转账获得1.6万元。同月16日,许某到利用其偷开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将朱某账户上的1.6万元取出占为己有。
审理中,对于许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许某系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许某系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许某取得信用卡的行为是欺骗而非盗窃。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笔者认为,许某通过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取得银行卡,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本案中,许某并不存在盗窃信用卡的行为,由于受到许某的欺骗,本案被害人朱某主观上并不明知自己账户下有银行卡的事实,更未实际控制过银行卡,不存在构成盗窃罪的前提。
其次,本案中的被害人因受骗而自愿交付财物,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普遍特征。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此类犯罪中自愿交付的内容应当理解为公私财物本身,而并非信用卡。结合本案,由于朱某和银行之间成立存储合同,任何人持卡并确知密码就可以支取该账户内存款,由于许某的欺骗行为,使银行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向许某这个本无权支配账户内存款的人支付1.6万元。笔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银行也可以理解为被害人(方)之一,银行的自愿交付也可以理解为被害人(方)的自愿交付。
最后,从犯罪客体看,许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金融制度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许某通过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手段非法占有本案朱某账户下所有的1.6万元行为,侵犯了朱某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同时使银行向本无权支配使用该银行卡账户下钱款的人错误地进行支付,也侵害了信用卡的正常结算管理制度,侵害了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所以,许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戴建军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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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诈骗罪的具体表现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的定义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两者的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同时还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的秩序,它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的侵犯客体为单一的客体,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
2、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两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也不相同,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即为: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盗窃罪则主要是通过秘密窃取的形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一般是处于被动的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犯罪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属于单一客体,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受害人意志要求不同,盗窃罪是完全违背受害人意志,而信用卡诈骗罪是受害人的意志受到干扰,是受害人在受骗事务情形下自愿交付财产。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也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信用卡诈骗 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 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是通过“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从上面的几点当中我们可以区分出一个犯罪行为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行为不好界定,我们应当结合其他方面的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行为等等来与案例结合分析。关于更多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问题请找,我们将为您做更详细的解答。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信用卡诈骗罪 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还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 盗窃罪 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 诈骗罪 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窃罪 和 信用卡诈骗罪 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 诈骗罪 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 刑法 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 法规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知识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犯罪分子只是盗取了信用卡并且进行消费使用的就只能算作是盗窃罪,但是信用卡诈骗还会涉及到很多的主体以及违法关系,就比如说公民拿走了信用卡之后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骗取了其他人的钱财的就属于诈骗罪了。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存在较大区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下四种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需要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而盗窃罪的受害人不存在认识错误,两者区别明显。《刑法》第196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这是一条法律拟制的规定,按照刑法原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若盗窃信用卡后不使用,则不构成犯罪,因为信用卡本身价值较低,无法达到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