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立案成功率要看证据是否充分,证据充分的,立案成功率自然高。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
1、这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具体证据情况来看了,一般来说成功率不高,除非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或者法院判决有重大错误,否则检察院不会轻易抗诉的。
2、因为现在法院法官不讲法的行为没人管,所以违法法官有持无恐,检察院可能奈何不了他们。这个国家法基本上都对,但没人执行,尤其是执法者违法,可怕。
3、总之,申诉应当慎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检察院抗诉的成功率是不能够估量的,要看具体的案情和判决结果。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此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实践中的盲区。理论上讲,应该向同级检察院反应,检察院审查认为应该立案的可督促其立案。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的是裁定。该裁定可以上诉。
但是在刑事自诉中,人民法院不立案一般只是口头告知其证据不足,充其量用不立案通知书。故根本无法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进行立案与不立案监督。
一、刑事的立案监督,由侦查监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监督,由民事行政科监督。
二、法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当前人民法院存在“不立不裁”现象和情形,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其进行立案监督:
第一,发出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并将结果报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