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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范

发布时间:2023-03-13 13:49:33

禁止性规范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其中包含“取缔规范”和“效力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来实现。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根据禁止的是“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特定的法律效果”,还是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均予以禁止来进行综合判断。

禁止性规范的应用

对禁止性规范,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而应该从私法自治的维护、法律调整的有机性与体系性来予以理解。民法中的禁止性规范具有一种平衡机制,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的方式,不能简单地认为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行为一概无效。否则,既歪曲了私法自治规范的多重、全方位的统一,又将公法对私法行为效力的规制绝对化,不仅有损意思自治,而且也有违国家对经济管制的目的。而对规范进行判断与适用的法官,作为有效调和国家管制与私法自治矛盾的践行者,首先需要树立这种观念。否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它禁止或严禁人们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人们抑制一定行为。禁止性规范一般使用“禁止”、严禁”、“不得”、“不准”、“不允许”、“不能”、“无权”等加以明确。在刑法中,禁止人们作出各种行为的规定,都属于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一方面对行为规则本身规定的很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又规定出对违反者相应的制裁。如果作出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具备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要件,则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禁止性规范要求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这同样属于义务的犯畴。它与积极要求作为义务相反,要求不作为,只有不作出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这种法律规范才能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1. ↑ 许中缘.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法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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