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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3-03-13 13:49:51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名誉权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

(3)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名誉权的分类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
公民名誉权的内容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法人名誉权的内容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名誉权

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即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名誉处于最佳状态的权利。

2.名誉维护权。即指名誉权人维护自己名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3.名誉支配权。即指名誉权人对于名誉权所体现出来的利益所享有的支配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实施侮辱行为严重的,可构成侮辱罪。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捏造、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包括语言诽谤和文字诽谤两种形式。诽谤行为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但不包括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的情形。

(3)侮辱、诽谤之外的其他行为。如新民法闻报道严重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评论严重不当而损害他人名誉;因文学作品中有对特定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等内容而损害他人名誉。

(4)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仅揭露隐私并未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为仅构成侵犯隐私权。

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及责任

(1)名誉受到损害。名誉因他人侮辱、诽谤而导致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只要侵权行为为第三人知悉,即可认定为名誉受损。

(2)精神损害。权利人因其名誉权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而遭受的精神痛苦。

(3)财产损失。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恢复名誉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及由此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如法人因名誉受损而导致产品滞销。

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据有关法律,侵害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损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

参考文献

  1. ↑ 何志.侵权责任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2. 2.0 2.1 李昌麒.民法 商法 经济法实用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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