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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由谁来进行启动

发布时间:2023-01-14 18:20:28

在我们国家,诉讼权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准备符合事实条件的证据,对于虚假诉讼,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那么虚假诉讼由谁来进行启动?怎么解决虚假诉讼这一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醉学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由谁来进行启动

(一)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程序

1、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

2、对高危”案件启动立案特别审查程序。

3、对立案庭移送的或审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业务庭启动特别审理程序。

4、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

5、设立专门机构启动审查程序,来完成审委会交给的查证任务。

(二)完善立法

1、完善刑事立法。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情形的严重”不仅仅在于它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敢于在法官眼皮子底下、在庄严的法庭上极具蔑视性地从事违法活动,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法官当作傻瓜”玩弄于股掌之间,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2、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

3、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书证上的签名、印章等也都是真的,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从现行证据规则看,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认定。

(三)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责任心

虚假诉讼是对法律尊严、法官能力与智慧的极大挑衅,作为一名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去揭穿它的真面目。民事诉讼的被动性,使法官有理由、也较容易对自己制造”的假案作出辩护。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也不可能对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法官制造”了假案以后在短时间内一般不会被揭露。而去追查虚假诉讼案本身就有较大难度,往往使法官丧失责任心。故必须让每一位法官对虚假诉讼案的危害性都有足够的认识。要从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的高度来审视虚假诉讼案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识破能力。必要时对查获虚假诉讼案的有功法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弘扬正气,激励进取。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虚假诉讼的存在就是属于打假的官司,也扰乱了公堂的秩序,只要条件一旦构成,就会由公安机关来进行侦查办理,从而启动此案件,所以,在处理的时候执法人员就会按流程来进行办理,从而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向谁反映?

问题解析:

所谓的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这种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显示,虚假诉讼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也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更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侦办的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亦不属于军队保卫部门,海警,监狱管辖的案件。

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说得简单直白些,任何人发现有虚假诉讼这种违法行为后,就应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的结果来对案件进行定性。一旦公安机关确定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罪,那么就应该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然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进行批捕或起诉。并有检察院将案件移送给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

但是,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虚假诉讼的,那么审判法院的管辖权可能发生变化,应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审判。

问题解答:

涉及虚假诉讼类犯罪,归属于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当事人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然,如果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行为存在的,应该主动介入,并建议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行为存在的,也应该将案件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介入。

也就是说,如果公民想针对虚假诉讼行为报案的,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不管,就属于失职,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同时启动申请复议,申请复核,申请复查程序。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刑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虚假诉讼指的是原被告双方利用诉讼的方式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法院查明后对双方进行罚款等处罚。你指的应该是恶意诉讼,只没有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对方虚构证据,企图非法占有你的合法财产,这种情况应该举证予以反驳。

虚假诉讼由谁来进行启动

作为律师的我,对于这个问题都是懵懵的[抠鼻][抠鼻]

根本没有接收虚假诉讼的地方!

虚假诉讼的规定,可操作性太小[撇嘴]

真希望,法律规定不再是空谈[祈祷][祈祷]

我就遇到了,对方编造了一份合同来起诉我,我看到后进行反诉,在庭上直接指证其,签定时间,抬头不是本人签字,内容与现实不符,落款没有人签字。这种合同法官还一本正经开庭审理,后我找到了原始合同,对方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提交给法庭己经二十多天了。

直接法庭庭审时向法官提出要求,亮明观点,讲清楚涉嫌虚假诉讼的事实!庭审笔录一定详细记载这些内容。法官也会酌情考虑的!为以后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留后手!为立案侦查做准备!

检察院

如果遇到虚假诉讼案件该怎么办,到法院提起诉讼,到检察院还是到派出所报案呢?

你好!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第三节详细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调查取证。调查权的运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案件,由申请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调查申请或者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可以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调查核实该案件是否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罪的侦查机关是谁,如何解决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罪的侦查机关是哪个国家部门

依我国刑诉法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海关缉私部门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实际中,通常行使侦查权力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要侦查一些刑事自诉案件,所以,虚假诉讼罪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

解决虚假诉讼行为方法

(一)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程序

1、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

2、对“高危”案件启动立案特别审查程序。

3、对立案庭移送的或审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业务庭启动特别审理程序。

4、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

5、设立专门机构启动审查程序,来完成审委会交给的查证任务。

(二)完善立法

1、完善刑事立法。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情形的严重”不仅仅在于它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敢于在法官眼皮子底下、在庄严的法庭上极具蔑视性地从事违法活动,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法官当作“傻瓜”玩弄于股掌之间,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2、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

3、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书证上的签名、印章等也都是真的,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从现行证据规则看,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认定。

(三)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责任心

虚假诉讼是对法律尊严、法官能力与智慧的极大挑衅,作为一名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去揭穿它的真面目。民事诉讼的被动性,使法官有理由、也较容易对自己“制造”的假案作出辩护。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也不可能对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法官“制造”了假案以后在短时间内一般不会被揭露。而去追查虚假诉讼案本身就有较大难度,往往使法官丧失责任心。故必须让每一位法官对虚假诉讼案的危害性都有足够的认识。要从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的高度来审视虚假诉讼案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识破能力。必要时对查获虚假诉讼案的有功法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弘扬正气,激励进取。对与不法者里应外合,参与制造假案的法官要严惩不贷,坚决予以清除。

如果律师明知委托人在说谎,还要接受委托帮她说谎,进行虚假诉讼,这种行为谁来管?向哪投诉?

一般情况下,应该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再经过所在地检察院公诉,由所在地法院审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有利于侦办机关及时调取和固定证据,同时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 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异地管辖,确保此类案件公正审理。

虚假诉讼罪可以在公安报案吗

可以。可以直接报案。虚假 诉讼 都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生的,法院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被欺骗者、受害人,虚假诉讼罪的启动者由法院发起最合适,但法院由于缺少相应的侦查手段,很难查明案情。所以当事人报案更加有利于法院查明。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 ,应当按照 管辖 范围 立案侦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检察院都能根据管辖受理 立案 。

怀疑对方是虚假诉讼怎么办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 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受害人具体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由公安机关予以 立案侦查 。也可申请向检察机关提出调查申请或者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

《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怀疑虚假诉讼?如何处理?

发现虚假诉讼该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一)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程序。

1、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由于虚假诉讼者追求的非法利益往往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因此他们必以特定的案件为造假对象,也只有在这类案件上造假他们才有利可图。因此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我们可以对虚假诉讼案的类型作出预见。根据虚假诉讼案的这种可预见性,我们可以罗列出一段时期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笔者认为,当前可以将以下几类案件列为“高危”案件:

(1)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诉讼主体,尤其是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的案件(2)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案件(3)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案件(4)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5)其他可疑的案件。对确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立案大厅予以公示,以表明法院已对此类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预防吓阻作用,尽量促使虚假诉讼者放弃罪恶念头。

2、对“高危”案件启动立案特别审查程序。对“高危”案件,在给予一般审查的必要注意之外,还应规定必须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可以包括:

虚假诉讼由谁来进行启动

(1)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在此,仅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恐怕是不够的,还必须核对原件,必要时要其提供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或由法院主动调查核实(2)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的关系。如怀疑原告陈述有假,可作主动调查(3)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明显不合常理,必要时可找原告调查核实(4)原告的诉讼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5)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立案阶段如发现、查实是虚假诉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及时报告领导,严肃予以处理。如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但一时又不能查实的,也必须将有关嫌疑予以记载,随案移送业务庭,以引起业务庭审判人员的注意。这种立案特别审查只是在审查中给于特定案件较之于一般案件更多的关注,而并没有在法律规定之外增加起诉受理的条件,从而限制当事人的起诉权,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可行的。

3、对立案庭移送的或审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业务庭启动特别审理程序。这里的特别审理程序并不是要改变法定的审判程序,而仅强调经办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送达、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就对虚假诉讼予以特别关注,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的各种反常现象,并记录在卷。庭审中,尤其要注意察言观色,发现疑点。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案在审判阶段具有自己的一般行为特征:

(1)原、被告一般不亲自出面诉讼,而是委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以免由于自己的疏忽露出“马脚”(2)经常同时出现数件甚至数十件证据相似的同类型案件,而且原告均委托同一代理人进行诉讼(3)原告为使案件早日裁判,一般自称能自行通知被告到庭应诉,事实上也是如此(4)庭审中几乎没有激烈的对抗场面,或者双方逢场作戏进行对抗,没几个回合被告就败下阵来(5)庭审中双方神情、言语异样,面对法官询问言语支吾、神色紧张(6)案件容易和解、容易执行等等。

4、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经办法官经过审理,如对虚假诉讼能够心里形成确信,应该说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已比较大。但法官心里形成确信仅是一个心理活动过程,并不等同于证据确凿。要认定虚假诉讼,还需要查证。此时,我们如果仍按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走,又将走入进退两难的“死胡同”。因为现行法律程序没有对虚假诉讼重大嫌疑案件的查处作出具可操作性的规范性规定。经办法官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不具有拖延裁判的理由,否则将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其实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也不能随便判定当事人就是虚假诉讼,而且虚假诉讼的这种状况是因为很多特定的社会因素形成的,不过现在没有关于虚假诉讼方面,相对成熟的审查制度。对于虚假诉讼到底应该如何处理的这个问题,最终还是看法院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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