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量刑的时候,不同的罪名其的刑罚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只有确定好了具体的刑事罪名的,才能够对其进行相对应的量刑。那么今天就跟醉学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河南省量刑标准不同罪名一样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量刑指导建议新旧不一的,一般以新建议为准,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凡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然,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虽然检察机关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某些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仍然具有一定的机动权,可以灵活处理,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出于刑事政策、外交政策、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虑,如认为不提量刑建议更为合适的,可以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实践中,对不宜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只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意见。
某些简单的、常见多发的案件,经过长期起诉审判实践,量刑的规律比较好掌握,犯罪与刑罚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形下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具有可行性。
因此,法官可以采纳或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看到这里,醉学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进行量刑的时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才是有效的。好了
河南 盗窃罪量刑标准 是什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六) 盗窃罪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 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所列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且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且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至二年刑期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至四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构成其他犯罪 数罪并罚 的除外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主动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 对于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部分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盗窃罪的认定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案件分析,因为一般情况下此类问题的处理是较为复杂的,所以自己需要进行有效的处置,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有法律上的维护,但是实际生活中,此类问题会给自己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关当事人需要明白。
一、河南 盗窃罪 金额新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 盗窃 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河南省 盗窃罪量刑 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所列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且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五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五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叛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且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五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五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至二年刑期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至四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构成其他犯罪 数罪并罚 的除外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精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主动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对于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部分确定基准刑 ,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7.需要说明的事项: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本罪第1至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参照本部分中有关数额的量刑标准量刑。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被盗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盗窃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词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 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中对盗窃罪肯定是有相关量刑标准的规定,但在这个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关于盗窃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允许具体确定盗窃罪详细的量刑幅度。并且,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也允许在国家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要求。
一、河南省 盗窃罪 数额认定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 盗窃 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河南省 盗窃罪量刑 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所列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且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五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五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叛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且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五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五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至二年刑期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至四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构成其他犯罪 数罪并罚 的除外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精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主动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对于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部分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7.需要说明的事项: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本罪第1至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参照本部分中有关数额的量刑标准量刑。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被盗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盗窃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词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 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中对盗窃罪肯定是有相关量刑标准的规定,但在这个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关于盗窃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允许具体确定盗窃罪详细的量刑幅度。并且,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也允许在国家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要求。
职务犯罪 ,根据不同 罪名 ,分别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例如: 贪污罪 、 徇私枉法罪 、 滥用职权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枉法仲裁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等等。这些都是职务犯罪,因为罪名不同,量刑标准各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这个可以当做准则性的一个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自首 、 立功 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是对务犯罪量刑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 一审 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确保了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关于职务犯罪 减刑 的规定其实就是为了鼓励犯罪者在劳中积极改造的一项政策,这项政策是很人性化的,给了犯罪者重新改过的机会,所以这一政策一出台是会受到社会的肯定的。减刑还要满足要求,首先要犯罪者的认错态度好,并且积极配合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