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是对触犯法律的人的惩罚,刑罚的目的主要有应报理论、一般预防理论和特殊预防理论。简而言之,阻隔或监控、吓阻再犯及吓阻欲仿效者和其他相似行为者与抚慰、补偿受损者及其相关人事物。

刑罚的种类
刑罚的手段
- 生命刑:死刑
- 自由刑:监禁,又称徒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或终生监禁)、拘役、出境管制、住所限制(不得搬迁)、劳动。日本以及韩国有惩役(坐牢加罚役,分无期惩役、有期惩役)、禁锢(坐牢,分无期禁锢、有期禁锢)、拘留(短期坐牢)。
- 财产刑:罚金、罚款、没收、没收财产。日本以及大韩民国有科料,是比罚金小额的财产刑。
刑罚的性质
主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澳门:徒刑、罚金(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
- 日本:死刑、惩役、禁锢、罚金、拘留、科料。
附加刑
- 中国: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
- 澳门:执行公共职务之禁止、执行公共职务之中止。
- 日本: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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