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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13 13:51:36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指定代理

适用指定代理应注意几个问题:

  • 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

  • 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

  • 依法被指定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比较

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都是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制度,但二者有一些方面是不同的。

1、法定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即法律对这种代理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指定代理权是有于指定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没有指定行为便不会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前后衔接,互为补充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明确的,则不会发生指定代理,只有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情况下,才产生指定代理。

3、法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能够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指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机关出具的指定书。指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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