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