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如下: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事故确实导致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成本上产生额外支出,或工期上的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包括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